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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下的案例分析1
[案例来源]:桂房网
[案情摘要]:王某购买房屋一套,但以李某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后李某瞒着王某把房子卖给赵某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数月后,王某得知李某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别人,遂向法院提出李某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并提供自己买房时从银行取款及支付房款的凭证,主张李某与赵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申请撤销李、赵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所有权变动无效。问:赵某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案例正文]:

案例:

    王某购买房屋一套,但以李某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后李某瞒着王某把房子卖给赵某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数月后,王某得知李某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别人,遂向法院提出李某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并提供自己买房时从银行取款及支付房款的凭证,主张李某与赵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申请撤销李、赵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所有权变动无效。问:赵某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评析:

    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与真实的物权存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肖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赵某根据登记为李某名字的产权证书而信赖李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与李某进行交易:赵某支付了合理的房款,而且也进行了登记,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赵某享有房屋所有权至于王某、李某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

    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实践中,不少人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善意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善意他人返还房屋?《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当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改变

《物权法》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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