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4年8月8日晚8时左右,江苏省洪泽县城的胡守金从他人手中转包而由自己承包经营的云龙俱乐部开业,其经营的范围及方式主要为舞厅服务等。开店致富,这对于已过不惑之年的下岗工人胡守金来讲,是十分期盼
[案例正文]: 2004年8月8日晚8时左右,江苏省洪泽县城的胡守金从他人手中转包而由自己承包经营的云龙俱乐部开业,其经营的范围及方式主要为舞厅服务等。开店致富,这对于已过不惑之年的下岗工人胡守金来讲,是十分期盼和梦寐以求的一件事,同样开店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喜事。为开业他作了一番精心的准备,又挑选了一个很好的日子,8月8日晚8时,这在常人眼里是一个很吉祥和很吉利的数字,“8”的谐音是“发”,3个8意味着“发发发”,恰巧的是,8月8日晚,胡守金刚和原承包人苏钢签订好转包合同,正好接着又是当晚开业。喜庆之余,亲朋好友少不了要前来庆贺,其中好友刘伏树于当日傍晚时分,从洪泽县城刘桂凤、孙吉福夫妇所开的商店购买了一挂“还珠格格”牌浏阳电光全红炮鞭炮前往祝贺。该鞭炮包装纸上署有“中国浏阳制造”,燃放说明“在户外吊挂燃放、点燃引线,人即离开。”时售价为每挂15元。
当日晚7时许,刘伏树将该鞭炮拿到云龙俱乐部,由胡守金将该鞭炮点燃,在开业喜庆的气氛中和全体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鞭炮在劈啪劈啪欢快的燃放着,当天鞭炮炸的很多,也炸的很响(一万响的鞭炮),气氛显得非常热闹,胡守金的脸上挂满了喜悦的笑容。突然意外发生了,在燃放快要结束时,鞭炮中近似烟头大小的一个雷子(后医生诊断一圆柱体异物,长约1.8厘米,直径约1.2厘米)飞向这时正和女友一起经过此处的董春红,致董春红左眼受伤,见状胡守金当即将董春红送至洪泽县人民医院治疗,遂又雇车将董春红转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爆炸伤,左眼球破裂。期间,胡守金替董春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后来双方为有关费用产生纠纷。
伤者起诉索求赔偿
伤者董春红在与胡守金协商赔偿未果情况下,于2004年9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胡守金赔付相关费用共计293159.52元,且由胡守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于9月9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其是否构成伤残、是否需要营养补助、是否需要误工护理等方面予以法医鉴定,2004年10月12日,洪泽县法院委托淮安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对董春红的伤情进行了鉴定。11月4日,淮安市中院作出法医鉴定书,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董春红“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诊断应予认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人董春红左眼球破裂伤致左眼盲伤残程度为八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不构成伤残。据上述被鉴定人董春红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伤后误工休息时间可定为3至4个月。伤后1个月内可予一人护理,无需营养补助。得出被鉴定人董春红左眼球破裂伤致左眼盲伤残程度为八级。2004年12月16日法院对该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在公共场合燃放鞭炮,该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其燃放鞭炮的行为和原告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12337.02元不符合规定,应当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被告已付的费用,应当为7812.18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5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残疾用具费400元,护理费500元,住宿费150元、鉴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主张误工费5194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为3087元(9262元/年12个月4个月)。其主张交通费3840.5元超出法律规定,根据就医治疗情况应以实际发生的991元计算。主张其子的生活费2012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超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赔偿18000元为宜。庭审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以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胡守金应给付原告董春红医疗费7812.18元(扣除已付部分),残疾赔偿金55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残疾用具费400元,护理费500元,住宿费15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99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124元、误工费30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07358.18元。后经法院执行,胡守金在执行阶段实付人民币83000元(含执行费)。加之为董春红在治疗期间支出的10682.84元,总计为93682.84元。
在出事的第二天一大早,刘伏树恐其日后口说无凭,又从刘桂凤门市购买了一挂与头天傍晚出事鞭炮相同的鞭炮,该批鞭炮是淮安市某鞭炮供销商李健康于2004年6月7日用车送至洪泽销售给刘桂凤,因违反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其司机包某曾被洪泽县公安局罚款200元。董春红受伤后因赔偿问题,胡守金、刘伏树等曾去刘桂凤家商量此事。应孙吉福的要求李健康也到场。孙吉福、李健康口头表示等胡守金此事处理后跟李健康每人分担一点。后见法院判决数额较大,便相互推诿。胡守金多次找刘桂凤、孙吉福、李健康协商但均无任何结果。
谁来担责各说各理
2006年7月21日,胡守金一纸诉状将肇事鞭炮的销售商刘桂凤、孙吉福夫妇和供货商李健康诉至法院,行使产品责任追偿。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8月14日依法追加了刘伏树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胡守金诉称,鞭炮因存在质量缺陷,且无厂名,厂址、标识虚假,燃放中致行人董春红左眼受伤,后经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原告偿付伤者各项费用计109167元。当时事发后,几被告私下与我协商,同意分担我的相关赔偿费用。可当原告赔付后,被告方却反悔拒赔。由于伤人鞭炮是第一被告出售,第二被告与其是夫妻,系家庭经营。第一被告鞭炮是从第三被告处购进,故依法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