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债权人伪造借条行骗不成反被罚款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债权人在原本4000元的借条上添了5万元后,把债务人告上了法庭,但他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不仅被判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借条的鉴定费,还因为伪造证据被罚款。 2004年7日,云南人陈祥春因与杭
[案例正文]:债权人在原本4000元的借条上添了5万元后,把债务人告上了法庭,但他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不仅被判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借条的鉴定费,还因为伪造证据被罚款。
[案情摘要]:债权人在原本4000元的借条上添了5万元后,把债务人告上了法庭,但他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不仅被判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借条的鉴定费,还因为伪造证据被罚款。 2004年7日,云南人陈祥春因与杭
[案例正文]:债权人在原本4000元的借条上添了5万元后,把债务人告上了法庭,但他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不仅被判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借条的鉴定费,还因为伪造证据被罚款。
2004年7日,云南人陈祥春因与杭州市余杭区的宋才中有经济往来,书写借条一份:"自2003年1月-2004年7月19日止,共计借去陈祥春手内现金4000元(大写:肆仟元正)",宋才中在借款人栏内签了字,但此后一直没有归还这笔欠款。
在多次催讨无效后,债权人陈祥春于2005年7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宋才中立即归还欠款,但还款的数额却高达5.4万元。
在庭审中,宋才中只承认拖欠陈祥春4000元,并同意归还,而对于这5.4万元欠条的真实性,宋才中则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不久鉴定完毕,确认陈祥春所持借条在起诉前已在原4000元前添加了"5"字样,在"肆仟元"前添加了"伍万"字样。
法院认为,宋才中欠陈祥春4000元理应归还,而陈祥春起诉要求的其他债务,因属于陈祥春在借条上私自添加,证据不合法,所以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债务人宋才中归还陈祥春4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3184元,由陈祥春负担2944元,借条鉴定费3500元由陈祥春负担。此外,因陈祥春伪造证据,法院还对其给予了罚款500元的处理。
就这样,原本为了追回4000元的欠款,最后这名债权人反倒贴上了近3000元的各种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