摹仿笔迹写借条 伪造证据该受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山丹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尤其摹仿他人笔迹,伪造借据,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尤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被告尤某购买原告徐某丈夫
[案例正文]:山丹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尤其摹仿他人笔迹,伪造借据,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尤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摘要]:山丹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尤其摹仿他人笔迹,伪造借据,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尤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被告尤某购买原告徐某丈夫
[案例正文]:山丹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尤其摹仿他人笔迹,伪造借据,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尤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被告尤某购买原告徐某丈夫张某(已故)的原煤180吨,单价72元,计款1.29余万元,期间被告陆续付给原告丈夫部分原煤款,2002年2月被告给原告丈夫出具欠条一张。 2004年2月原告丈夫病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煤款。诉讼中,被告当庭提交了原告丈夫出具的三张借条,共计8670元,原告只认可其中的两张,共计2670元。对于2000年8月17日的一张6000元的借条不认可,认为是伪造的,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于今年1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借条系他人摹仿形成的笔迹,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