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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恶意起诉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自作聪明伪造借条,经过鉴定真相大白,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邓某为借款纠纷案应诉而支付的费用总计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
[案例正文]: 

自作聪明伪造借条,经过鉴定真相大白,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邓某为借款纠纷案应诉而支付的费用总计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10元。

2004年6月20日,陈某使用伪造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邓某向其借款4.8万元,要求法院判令邓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邓某当时正在广东打工,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感到非常吃惊,自己明明未向陈某借款,她怎么会有自己书写的借条。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从广东请假回家到法院应诉。2004年9月3日,邓某向法院申请字迹鉴定,南康市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进行字迹鉴定,移送了邓某自己书写的字迹和被告陈某提交的借条。这年10月22日,公安部作出鉴定结论:借条与邓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被告陈某自知理亏,便向法院申请撤诉。

同年12月2日,邓某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伪造借条的行为,使自己应诉请假扣除了工资,花去了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更让名誉受到了损害,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合计8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提供不属于邓某本人亲笔书写的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偿还4.8万元,其行为已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邓某为澄清事实和参加诉讼,花去费用8000元,陈某应予赔偿。但对邓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王元英、彭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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