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我承认,我是把合伙人的股权私下变成自己的,大不了上法院解决好了!”九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李某,通过伪造各种材料和合伙人的签名,把他在公司原有的实际未出资的25%股份提高到69%。
[案例正文]: “我承认,我是把合伙人的股权私下变成自己的,大不了上法院解决好了!”九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李某,通过伪造各种材料和合伙人的签名,把他在公司原有的实际未出资的25%股份提高到69%。两名合伙人报案后,李某仍对侵占股权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这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2007年8月,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李某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
日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透露,此案也是全省首例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经法院判决的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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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出任旅游公司法人代表
2001年,颇有生意头脑的李某在南昌多次投资失败,遂将眼光转移到九江庐山景区,准备投资旅游开发项目。由于手头资金紧缺,李某找到在九江的昔日好友高某以及高某亲兄弟高某某,提议与他们合伙成立一个旅游开发公司,并带兄弟俩多次前往景区考察。
由于看好旅游市场的前景,这一提议很快得到了高氏兄弟的认可。同年,3人在当地成立起了九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高某出资16.5万,占公司股份的55%;高某某出资6万元,占公司股份20%;原本余下应由李某出的,但由于李某手头拮据,一时拿不出钱,最后由高某代为出资7.5万,分给李某25%的公司股份。
由于李某没有向公司投入一分钱,而高氏兄弟两人在外地又有多个投资项目,没有太多的空闲时间直接管理公司,加上两人与李某有多年的交情,经该旅游公司董事会决定,让李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让李某十分感激高氏兄弟的恩情,兢兢业业地管理公司运作。
伪造合伙人签名“变身”大股东
2002年开始,李某在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渐渐习惯了一人说了算的运作方式。随着李某将公司经营得蒸蒸日上,他开始厌烦高氏兄弟插手管理公司。
2002年至2005年间,高某和高某某两兄弟又陆续出钱投资。眼看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高氏兄弟的投资金额也越来越多,李某的股份也随之“缩水”,李某渐渐开始担心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不保。于是,李某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将高氏兄弟拿出的300多万元中的62万元投资款,以他个人投资款的名义分13笔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期间,高某两兄弟因对公司财务疏于过问,而李某也心安理得地将合伙人的投资占为己有。但李某心里知道,自己仍是个小股东,高氏兄弟总有一天会站出来左右他的意见。为此,李某产生了独揽公司大权的念头。2005年4月,李某伪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委托验资授权书、会计凭证等材料,骗取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后,立即来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同时,还伪造高某和高某某的签名,把他在公司原有的实际未出资的25%股份提高到69.5%,而把高某和高某某的股份分别“调整”为21.5%和9%。经过这番“努力”,李某侵占了其他股东的股权,李某瞬间变身成为了公司的实际大股东。
职务侵占罪成立一审被判6年
稳坐公司“第一把交椅”后,李某在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期间,更加无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存在,擅自采用领取虚列公司员工工资的方式,来提高其本人的工资待遇。通过这样的方法,李某共侵占公司款项达53056.6元。直到2007年初,高某无意中听到公司某员工反映称,李某曾前往工商部门变更了公司的登记,这引起了高某的警觉,立即前往工商部门核实。
高氏兄弟发现李某瞒着他们在公司股权上做了手脚后,立即找到李某质问原由。不料,李某却不予理会,只称“股权变动已经成为事实,要么就上法院去解决这件事”。
2007年7月,高某和高某某在与李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九江市警方报案。同年8月1日,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民警找到李某对其进行审讯时,李某却不以为然地说:“我承认,我是把合伙人的股权私下变成自己的,大不了和他们上法院解决好了!”
经过9个月的侦破工作,经侦支队掌握了李某侵占公司股权及资金的全部犯罪事实。日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6月10日,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因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公司其他股东股权,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
职务侵占金额达1万元便可立案
据了解,此案是我省首例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职务侵占案。据参与侦破此案的九江市经侦支队财税大队二大队大队长罗伟向记者介绍,近年来,职务侵占罪在各类经济犯罪中占了相当的比例,且发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也逐年上升。而李某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了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不成熟、不规范、制度混乱等因素以外,还折射出当事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法制意识薄弱。很多人对股东股权侵犯问题认识不足,认为这构不上刑事犯罪,给了侵占行为可乘之机。
罗伟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在江西省范围内,以侵占股权形式的职务侵占行为,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经侦部门便可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对此类犯罪行为从重从快进行打击,依法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震慑不法分子。罗伟同时强调,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也是预防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发挥企业内部各组织的作用,并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公司、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法制意识,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尽量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