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时间鉴定辨真伪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2007年3月1日,中诚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部受理无锡市某某区法院委托的文书鉴定案件。要求对一张标称时间为“2005年3月12日”的“借条”上笔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简要案情:1、上述“借条”内容
[案例正文]:
[案情摘要]:2007年3月1日,中诚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部受理无锡市某某区法院委托的文书鉴定案件。要求对一张标称时间为“2005年3月12日”的“借条”上笔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简要案情:1、上述“借条”内容
[案例正文]:
2007年3月1日,中诚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部受理无锡市某某区法院委托的文书鉴定案件。要求对一张标称时间为“2005年3月12日”的“借条”上笔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简要案情:
1、上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程某伍万元整”等,落款时间为“2005年3月12日”,“借条”右下方盖有某公司公章印文,印文与笔迹不重叠,且两者距离较远。
2、法官认为该“借条”存在以下疑问:一是印文按常理应该盖在落款日期之上,但印文不盖在日期之上也无明文规定;二是公司向程某(原告)借款,笔迹却是程某书写,但也无明文规定不可以这样做。
3、程某陈述,“借条”笔迹确为其书写,印文是老板吴某某(被告)所盖,钱是吴老板向其所借。
4、被告吴某某称:公司不可能向程某个人借5万元。程某过去帮自己管工地,因为联系业务需要,曾经空白信上盖过一些公司公章印文。程某已于05年5、6月离开公司。自己公司的业务还可以,5万元不是大数目,给他也能够承受,但如果今后再出现几十万元的借条,就承受不起了。吴某某不能举证说明“借条”是伪造形成,十分无奈,只能要求法院委托鉴定。
中诚所文书鉴定部受理该案后,对上述“借条”上签字笔笔迹进行了鉴定。文书鉴定部剪取“借条”上几个字的笔迹,用仪器进行检验,并与库存样本进行比对,根据笔迹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成分随时间的推移呈规律性下降的原理,据检验图谱、数据,确认借条不是标称的“2005年3月12日”期间书写。而是2006年6月以后书写形成。即上述“借条”是在2006年6月以后伪造形成。
程某在法院看到中诚所出具的鉴定书后,见伎俩被识破,诈骗无法得逞,只好承担了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灰溜溜地撤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