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鉴定人 鉴定机构 一对一咨询 众言堂 鉴定论文 鉴定论坛  
鉴定之家 | 鉴 定 人 | 鉴定机构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鉴定委托 | 鉴定合作 | 鉴定论坛 | 鉴定随笔 | 鉴定范围
鉴定新闻| 众 言 堂| 鉴定案例 | 鉴定论文 | 鉴定法规| 鉴定常识| 鉴定标准| 鉴定收费| 鉴定程序| 鉴定人才
中鼎律师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案例 >> 鉴定案例 >> 计算机鉴定案例>> 正文
手机短信当证据 需其他证据佐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朋友李某向我借钱,我通过银行给他汇了1万元。李某没给我打借条,但我保留了他用他自己的手机发给我的十几条短信息,这些短信息清楚地表明他向我提出了借钱要求并承诺还钱的内容。  请问我能否以短信为证据,诉
[案例正文]: 朋友李某向我借钱,我通过银行给他汇了1万元。李某没给我打借条,但我保留了他用他自己的手机发给我的十几条短信息,这些短信息清楚地表明他向我提出了借钱要求并承诺还钱的内容。

  请问我能否以短信为证据,诉至法院让李某还钱?

  甄红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手机短信息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手机短信息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你手中有李某通过他自己的手机发给你的短信息,若你能同时提供你通过银行给李某汇款的个人业务凭证,这样两份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法院可以此来判断李某向你借钱的事实。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