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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做证据 最终得欠款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2007年7月,蒋某需治疗,赵某为其交纳押金1000元。此后,蒋某分别给赵某发短信,说:“明天把两万拿过来吧。后天做大手术……等我好了我会还你谢谢”。“我笔记本电脑丢了,现在要用钱……我给你写借条”。
[案例正文]:2007年7月,蒋某需治疗,赵某为其交纳押金1000元。此后,蒋某分别给赵某发短信,说:“明天把两万拿过来吧。后天做大手术……等我好了我会还你谢谢”。“我笔记本电脑丢了,现在要用钱……我给你写借条”。“不是,可能觉得我麻烦吧!都说这么长时间了,那得了,折那两万里吧,剩多少再还你。”同年9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给付借款。

  法院经审理,判令蒋某偿还赵某借款21000元。

  法官说法

  赵某请求的依据来源于手机短信。蒋某对于短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实际得到借款。

  法院认为短信内容已明确是为了借款,且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故对于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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