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宿舍楼。由于时间紧迫,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乙公司便投入使用,但却迟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500多万元。2002年,甲公司催讨无果,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尾款。乙公司拖欠工程款两年多,原来是暗度陈仓,一出手便使诉讼局面来了个“乾坤大挪移”。
[案例正文]:
200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宿舍楼。由于时间紧迫,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乙公司便投入使用,但却迟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500多万元。2002年,甲公司催讨无果,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尾款。但甲公司万万没想到,乙公司竟当庭依据一份司法鉴定报告提出一份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倍之多的质量索赔(3800多万元)的反诉请求。这一下,甲公司傻眼了!乙公司拖欠工程款两年多,原来是暗度陈仓,一出手便使诉讼局面来了个“乾坤大挪移”。
原来,乙公司咬定已建成的办公楼存在一个标高和层高低于设计值的质量缺陷问题,并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得出两份鉴定文书。一份是质量缺陷修复加固方案,一份是修复加固费用鉴定结论。其中,在修复加固方案中提出了一个所谓的“顶升(迫降)方案”:先将房屋的钢筋在同一平面切断,用1596个千斤顶支撑切断的上半部分,然后在切断口填入微膨胀细石砼,在接缝部位上下一定范围用结构胶粘贴钢板,通过一系列步骤完成“切割”和“粘贴”工作,从而解决标高和层高低于设计值的问题。其中的关键是,每次每根柱顶升(迫降)1毫米时相邻柱之间的高差不得大于2毫米。可谓高难度高精度!设想一下,试图将一个原本浑然一体的大楼拦腰截断后从中间添砖加料让其长高并再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这是一个多么荒谬和不切实际的想法!可鉴定机构正是在此基础上得出了3800多万元修复费用的结论!代理甲公司的案子后,我决定针锋相对,对这份修复加固方案的四个方面即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用相反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司法鉴定结论仅仅是一种证据形式,只要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就能推翻。基于这一思路,我向法院申请对修复加固方案的重新鉴定或组织专家认证,但未获同意。我转而向甲公司提议,聘请专家全面分析修复加固方案,并着重就上述“四性”进行论证。甲公司随即委托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清华大学某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果然不出所料,清华评估报告从上述“四性”上完全否定了那份修复加固方案。
我清醒地看到,清华评估报告虽然并不一定能够推翻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但它提出的质疑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和证明力,已经对原有鉴定结论形成了强劲的抗辩。于是,我几次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对前后两份鉴定结论进行对比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再行鉴定。
一审法院未对清华评估报告的证明力予以正面答复,也未同意另行委托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的申请,但从判决文书未采信原司法鉴定结论的措辞和判决结果来看,实际上已经采纳了清华评估报告的结论和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乙公司提出的3800多万元的质量索赔诉求不予支持。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判决。至此,这起长达6年半的工程质量争议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