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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花园低频噪音污染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低频噪音污染侵权案例 [ 2007-4-24 10:19:00 | By: 朱强律师 ] 倍受社
[案例正文]:
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 mso-ascii-font-family: ??; mso-bidi-font-size: 10.5pt">号发布,自19997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其地下室设立娱乐场所。
本案中,FL俱乐部正是开设在川大花园居民住宅楼下。根据上述规定,其设立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关审批机关并未合理履行其职责,不仅没有按照上述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并不予审批,反而为其办理了营业所需的相关手续。可见,有关审批机关未合理履行其职责正式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有明确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而令行而禁不止,也是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之一。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真正予以贯彻实施已经是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即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本案在体现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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