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花园低频噪音污染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低频噪音污染侵权案例 [ 2007-4-24 10:19:00 | By: 朱强律师 ] 倍受社
[案例正文]:
[案情摘要]:低频噪音污染侵权案例 [ 2007-4-24 10:19:00 | By: 朱强律师 ] 倍受社
[案例正文]:
mso-bidi-font-size: 10.5pt">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不包括“噪音扰民”事由,而根据协议的约定,认定乙方因经营造成噪音扰民而违约也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但是国家对于低频噪音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运用约定解除权以“噪音扰民”为由解除上述合同。但是川大公司又没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可以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只能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寻求突破点。由于合同中约定了在乙方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间后,川大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最终律师确定以变更房屋用途以及拖欠租金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确定了诉讼方案后,律师组进行了大量工作,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以支持乙方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拖欠租金的主张。同时,律师亦将噪音扰民等事实作为辅佐理由以多方面向被告施加压力。
(四)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最终支持了川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最终以川大公司胜诉告终,被告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