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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花园低频噪音污染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低频噪音污染侵权案例 [ 2007-4-24 10:19:00 | By: 朱强律师 ] 倍受社
[案例正文]:

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 mso-ascii-font-family: ??; mso-bidi-font-size: 10.5pt">、乙方经营不能造成噪音扰民(是否扰民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4、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给予乙方40天装修时间,在此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
  (三)律师分析

在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组对现场多次进行了实地考察,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评析以后认为,FL俱乐部在夜间发出的扰民噪音属于低频噪音,而目前我国法律仅对高频噪音污染作出了一定规定,而对此类低频噪音的规定目前仍然属于空白。因此,如果要以此类噪音对居民住户造成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诉讼主体必须是全体受到此类噪音影响的住户,虽然可以达到胜诉的目的,但是由于噪音污染的特殊性,将来可能存在无法执行判决结果的问题,因为法院无法通过执行程序从根本上消除此类低频噪音。
在对低频噪音缺乏法律约束以及救济手段的法律背景之下,单从噪音侵权入手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律师经过仔细的论证和分析,认为只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之约定,以对方违约之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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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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