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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用上指纹鉴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2005年4月5日,被告许东给原告王梅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一次性还清,此后许东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王梅多次催要,许东迟迟不肯归还,王梅只得将
[案例正文]:2005年4月5日,被告许东给原告王梅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一次性还清,此后许东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王梅多次催要,许东迟迟不肯归还,王梅只得将许东告上法院。庭上,许东对王梅所称借款30万的事实不认可,只承认借款10万元。原告王梅当庭提交由被告许东签字和按手印的欠条一份,对此,许东并不认可。许东提出对欠条上的自己的签名和指纹做司法鉴定的请求,后许东撤回对签字进行鉴定的要求,只要求对欠条上的指纹鉴定。经过物证鉴定机构鉴定,欠条上的指纹是被告许东右手食指所按印,许东对鉴定结果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随后许东又提出测谎,原告表示反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具由被告签字按手印的欠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经司法鉴定,欠条上的手印为被告右手食指所按,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对被告提出的测谎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借款30万,并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支付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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