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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责任方的判断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2004 年 3 月,上海箱包进出口公司 ( 简称A 公司 ) 与美国一家采购公司 ( 简称B 公司 ) 按CIF 条款签订一份出口箱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 , 由A 公司向C 海运公司办理订舱。C海运公司接受订舱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A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由于A公司业务繁忙,业务员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C海运公司直接将已装货的集装箱运至堆场,并及时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后,A 公司及时将装船通知以电传方式通知了B 公司,并将该批货物的保单背书转让,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案例正文]:bsp;    买方向卖方索赔:买方向卖方索赔通常是卖方违反贸易合同中的条款。此案货物的品质不良,属于违反贸易合同的品质条款,B 公司向A 公司索赔理由充分。
        向承运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通常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未按提单记载内容交货或货物发生损坏;
        (2) 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
        (3) 不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此案中A 公司只是简单的降价了结此案,实际上A 公司应该以运输单证为依据,向C 公司进行索赔,因为C 公司提供了不适货的箱子。当然,A 公司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因为A公司在收到集装箱后,理应检查其是否适货,并要求C 海运公司更换集装箱。而不幸的是装箱人接受了不适货的箱子并装了箱,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应及时向承运人递交索赔通知。我国海商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及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 同条的第二款又规定:"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付次日起15天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此案中B公司一个月以后才向A公司索赔,即使A公司立即再向C海运公司索赔,也错过了最佳时机。
        通过此案分析,事实上该风险本可以避免,但由于各当事人未能恪尽职责,最终导致货物的损失。这是一种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也反映了箱运实务人员对集装箱装载规范并不熟悉。希望这一案例分析能对业内人士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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