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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责任方的判断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2004 年 3 月,上海箱包进出口公司 ( 简称A 公司 ) 与美国一家采购公司 ( 简称B 公司 ) 按CIF 条款签订一份出口箱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 , 由A 公司向C 海运公司办理订舱。C海运公司接受订舱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A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由于A公司业务繁忙,业务员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C海运公司直接将已装货的集装箱运至堆场,并及时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后,A 公司及时将装船通知以电传方式通知了B 公司,并将该批货物的保单背书转让,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案例正文]:2004 年 3 月,上海箱包进出口公司 ( 简称A 公司 ) 与美国一家采购公司 ( 简称B 公司 ) 按CIF 条款签订一份出口箱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 , 由A 公司向C 海运公司办理订舱。C海运公司接受订舱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A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由于A公司业务繁忙,业务员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C海运公司直接将已装货的集装箱运至堆场,并及时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后,A 公司及时将装船通知以电传方式通知了B 公司,并将该批货物的保单背书转让,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一个月后,B公司向A 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箱包有很大的刺激气味,影响销售。A 公司接到B公司的索赔电后,立即查找原因。初步判定从生产到包装并没有使箱包产生剌激气味的条件与可能,并断定箱包的刺激气味是运输过程造成的。同时,A 公司对进出口合同进行分析,根据《INCOTERMS2000》对CIF 的解释,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责任,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买方。于是,A 公司认为,在运输途中导致帆布包产生刺激气味的风险应由B公司承担。A 公司进一步分析认为,货物己经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了一切险,并及时对保单的保险权益进行了转让。在运输的过程中产生刺激性气味,属于一切险中的串昧险,此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据此,A 公司认为B 公司不应向A 公司索赔,并因电向B公司进行陈述。
        然而B公司再一次来电称,根据《INCOTERMS2000》,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经查箱包之所以产生刺激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未干透所致, 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在CIF条款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买方向卖方索赔是完全有理的。B公司进一步陈述,保险公司即使赔偿。赔付后也会向A公司进行追偿。
        A公司接到复电后,再一次仔细认真地对贸易、保险合同进行分析。结论是: 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装运投保,由于我业务员未能监装,没有发现集装箱油漆未干透,致使货物产生刺激气味,影响销售,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同意降价10%, 了结此案。
         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
         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它既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和依据,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保障和获得赔偿的范围与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转嫁风险,一般都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分散风险。但要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 被保险人必须投保了相关险别;
        (3) 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
        (4) 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
        在CIF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属于卖方,卖方具有保险利益;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属于买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卖方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但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也就是说即使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如果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风险为非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也不赔付。同时,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风险都予以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规定了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其目的在于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有关方面对损失应负的责任,使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与合理,供各方选择。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一般是按"仓至仓"条款,假如事故不是发生在保险的责任期限之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此案例中,箱包产生刺激气味是集装箱的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业务员总是认为,只要办理了一切险,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损失和施救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而,一出现货损,马上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从一切险的范围来看,其承保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这一范围虽然比平安险和水渍险广,但保险人仍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风险与责任的不同
         根据《INCOTERMS2000CIF 》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CIF 条件下船舷仅是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限。而CIF条件下的风险,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在海上运输途中的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这些风险在出口国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属于出口方; 越过船舷之后,属于进口方。
        另,《INCOTERMS2000》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INCOTERMS2000》,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这是责任的认定依据。因此,船舷仅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限,而不是划分买卖双方责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并不等于责任的转移。
        此案例中,起初双方按照《INCOTERMS2000》达成的合同中规定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这是A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应尽的义务,是A公司的责任。责任并不随风险的转移而转移。在国际贸易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卖方的责任直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甚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的一定时期后而终止。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货物品质义务,即构成A公司违约,B公司向A公司索赔完全有理。即使A公司认为油漆未干透是是外来风险,此风险的产生也是在越过船舷之前,A公司不能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已划归B公司为由而不负违约责任。
         运输责任的归属
         承运人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适货 (Cargo worthiness), 意味着集装箱适于接受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
        《集装箱检验办法》仅明确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而未将装运箱包的集装箱列入法定检验范围。该《办法》中有"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的规定,但"可根据需要\即当事人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并非是一项法定义务;其中的"对外贸易关系人"系指何人,亦不明确。所以该规定不是←项强制性条款,难以用于此案的运输责任判定。
        2000 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装货前的集装箱检验做了强制性的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同时又规定:"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目前集装箱装箱前的强制检验已不再区分装箱产品的类别,装载所有出境产品的集装箱在装箱前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否则将无法获得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放行。按照常规和一般的工作程序,发货人作为集装箱的装箱人,应对箱体进行认真检查和感官测试。此案中的集装箱到了目的地打开时尚有很浓烈的异味,装箱人员在现场 " 检查 " 时居然没有发现,由于集装箱本身的特点和集装箱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船公司对集装箱控制越来越少,从而加重了装箱人对集装箱的检查责任。应该说,对于货物的性质和集装箱装箱前的状况唯装箱人最清楚。因此,装箱人须格外重视集装箱的装箱前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集装箱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并要求调换。否则,按照惯例装箱人一旦未提出异议而接受集装箱,即集装箱被视为是合格的、适货的。若由于此集装箱的原因发生货损、串昧等,装箱人将很难排除自己的责任。
        根据《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装箱人除其自身要对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在装箱前向所在地检验机构报检,这已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且这一步骤直接关系到货物最终的出口放行。任何疏忽都可能使整个货物出口流程受阻。现行的《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规定:供箱人应提供用箱人所需要的,并能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集装箱。如货物灭失,损失系由供箱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供箱人负责赔偿。" 同时又进一步规定:“装箱人如发现箱子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时,则应拒装。但如果装箱人继续使用该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的箱子,或未能及时把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害通知供箱人、运箱人,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装箱人负责。”
        此案中,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无尘的适货集装箱,保证集装箱的油漆干透是供箱人的最基本的责任之一。箱包产生刺激性气味是由于油漆未干透所致,是明显的不适货,对此承运人肯定是有责任的.当然,发货人在装箱前没有对箱子进行检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以往的判例,通常双方各自承担对半责任。
        经验教训
        通常因货损而造成的索赔,应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买方向卖方或卖方向买方索赔; 三是向承运人索赔。只有准确判断货物致损原因和确定索赔对象,才能确定责任事故的承担者并向其索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满足前述四个条件。此案中C 海运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油漆没有干透,致使箱包产生刺激性气味, 影响了货物质量。而箱子不适货, 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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