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鉴定人 鉴定机构 一对一咨询 众言堂 鉴定论文 鉴定论坛  
鉴定之家 | 鉴 定 人 | 鉴定机构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鉴定委托 | 鉴定合作 | 鉴定论坛 | 鉴定随笔 | 鉴定范围
鉴定新闻| 众 言 堂| 鉴定案例 | 鉴定论文 | 鉴定法规| 鉴定常识| 鉴定标准| 鉴定收费| 鉴定程序| 鉴定人才
中鼎律师网
未经患者同意即手术 沟通不足医院相应赔偿
[案例来源]:中国鉴定网
[案情摘要]:诊疗过程中,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12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患者刘某20848.81元(医疗费等损失的3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案例正文]:

    2007年2月刘某因经期不规则伴小腹疼痛至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该院作出的“B超报告单”提示:“左侧囊性畸胎瘤。”3月7日刘某经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诊断为:“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畸胎瘤?”并入住该院。3月9日在征得刘某同意下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盆腔粘连严重,双侧输卵管增粗、伴有积水,在未再行对刘某告知的情况下,手术由“剖腹探查术”改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积水”。刘某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刘某以医院未经其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造成其严重残疾为由,要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19万元余。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刘某的诊断无任何过错,患者双侧输卵管被切除同该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辩称,其复查结论是正确的,其在探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妇科疾病分别在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被告淮南某肿瘤医院诊疗。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