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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报复他人 3瓶农药毒死38.5亩螃蟹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为报复竟然向他人承包的两处蟹塘分别投毒,致使他人养殖的38.5亩螃蟹、虾及鱼全部死亡。近日,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刑事案件。
[案例正文]:

    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为报复竟然向他人承包的两处蟹塘分别投毒,致使他人养殖的38.5亩螃蟹、虾及鱼全部死亡。近日,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刑事案件。
    2008年3月26日清晨,在高淳县某养殖基地养螃蟹的孙某一早起来,发现自家蟹塘面上白白地漂浮着一片蟹苗、死虾及死鱼。正在孙某对着一塘死蟹发呆时,电话响了,那头是妻子王某的哭声,“村上承包的鱼塘被人下毒了,螃蟹全死了!”孙某头脑“嗡”的一片空白。在反应过来后,孙某及家人赶紧报了警。

    案件很快侦破了,投毒人正是前不久与自家发生矛盾的李某。李某交待,因其与孙某的妻子王某发生矛盾,继而产生了报复孙某家的想法。3月25日晚8点,其开车前往孙某在养殖基地的蟹塘处,将事先准备好的3瓶甲氰菊酯农药倒出,与路边泥巴搅拌捏成小泥块装入塑料袋中,见四下无人后将袋中五分之三的泥块扔入蟹塘;随后,李某又驱车前往孙某所在村,至次日凌晨3时许将剩余的泥块扔入孙某村内承包蟹塘内。因农药药性剧烈,孙某两处共38.5亩蟹塘内的蟹苗、鱼虾全部死亡,损失价值2万余元。

    高淳法院于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卞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全盘承认,并表示自己现在很后悔。开庭审理期间,卞某的家人代卞某全额赔偿了孙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出于报复目的,以投毒的方法破坏他人经营的水面养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的认罪态度及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决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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