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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投诉为何败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2003年2月17日,新疆富蕴县运管站接到一辆夏利车主的维修质量投诉。情况是:该夏利乘用车于2003年元月27日到A厂更换活塞、活塞环,磨气门作业,但车辆行驶不到20天时间,因气缸窜机油到B厂拆检时
[案例正文]:   2003年2月17日,新疆富蕴县运管站接到一辆夏利车主的维修质量投诉。情况是:该夏利乘用车于2003年元月27日到A厂更换活塞、活塞环,磨气门作业,但车辆行驶不到20天时间,因气缸窜机油到B厂拆检时发现气缸壁上有2条拉缸印痕需要重新镗缸。车主鉴于刚在A厂更换过活塞等行驶尚不足4 000km,认为是A厂修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要求A厂赔偿该次镗缸的全部工时费和材料费。
    维管人员到A厂进行调查,证实该车确是更换活塞、活塞环,磨气门后出厂,但装配时气缸壁上没有拉痕,无需镗缸,并且气缸的失圆度在允许使用范围内。
    当维管人员让车主出示该车的气缸体时,车主声称气缸体已经送去镗磨了。维管人员立即赶到镗磨气缸处进行查询,发现气缸体已经镗磨完毕,镗缸人员讲:“该体气缸壁上确实有2条拉缸印痕,但其圆度和圆柱度仍在使用范围内”。
    鉴于调查的情况,维管人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5章第19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责任自负”的处理决定。
    启示和教训:
    (1)当发生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时,当事双方均应当保存物证,没有物证,空口无凭。如果此案中有拉缸印痕的气缸体还存在(没有送去镗缸),维管人员就可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分析,确定拉缸的原因和损失的程度,从而可以方便地进行维修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该案中在进行调查取证时,由于气缸体已经被镗过缸,因无证据而无法确定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当车辆发生故障进行拆检时,当事双方均应在场。此案中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主将车辆送到另一家修理厂不说,且在进行拆检时也没有通知原修理厂的有关人员到场且又灭失证据,从而导致原修理厂不予承认,是造成无法进行纠纷调解的原因。如果进行拆检时,当事双方均在场,认证事实,纠纷调解的结果可能是另一种情况。
    (3)当事双方均应掌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主在进行维修量纠纷投诉时,索赔应合情合理,不应狮子大开口,应清楚修理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不能张口就让修理厂承全部责任。此案中车主要求修理厂承担“镗缸的全部工费和材料费”本身就是不妥的。修理厂在进行应诉时,应客观地分析问题,不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全怪车主使用不当。
    点评:
    我认为,其一,该案应调查清楚车主第一次修理原因是什么?是发动机动力不足还是烧机油?这对分析事故责任是有帮助的。如果是因烧机油去A厂修理,那么车主又因烧机油去B厂修理,则此事故就有较大可能为A厂责任;其二,纠纷调解过程应该是维修工艺标准宣贯过程,A厂应该用原始检验单上的检验数据及观察结论来证明“气缸壁上没有拉,无须镗缸,气缸的失圆度在允许使用范围内”,否则,不单单是车主说气缸上有拉痕是空口无凭,A厂说无拉痕也同样是空口无凭。车主让证据灭失当然是失误,可以不予受理,但是,他为何在使用20天又到B厂重修呢?车主总不至于为多得赔偿而去镗缸吧?如果车主以“气缸壁上有2条拉缸印痕”为由要求文中的赔偿,我认为要求合理,因为车主毕竟又重修了一次。从以上分析看来,调解人在该案中应着重使用调解的调和含义,合理地让A厂承担责任。文中前面所写“作出不予受理,责任自负的处理决定”与启示中写到的修理厂“不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是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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