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今年4月,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受理并办结了一起继承标的额大、法定继承人数众多并在香港居住的涉港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及转委托书公证。通过公证,遗产的继承人顺利地继承取得了有关遗产。公证对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规范正常民事流转程序,避免财产纠纷,起到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正文]:
今年4月,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受理并办结了一起继承标的额大、法定继承人数众多并在香港居住的涉港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及转委托书公证。通过公证,遗产的继承人顺利地继承取得了有关遗产。公证对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规范正常民事流转程序,避免财产纠纷,起到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香港居民傅某和杨某夫妇共育有子女八人,其中二个儿子、六个女儿,现均在香港居住。傅某于2005年8月20日因病在香港死亡,死亡后遗留有登记在傅某名下的坐落在我市定海区营业用房(商铺)二间、住宅房屋三套(其中二套与他人共有)等房产。并在我市的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遗有存款。现傅某妻子杨某及其他七个子女均放弃继承上述财产,由傅某的三女儿傅某某一人继承。并全权委托办理有关遗产继承、出卖等有关事宜。其女儿傅某某因在香港居住,来不及办理有关事项,再由其委托和转委托给舟山律师办理继承房产登记、房屋出卖转让、领取钱款等一切事宜。
办理此项公证,必须查清核实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房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还是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
(二)、上述遗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单。
(三)、傅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是否真实。是否确系原配夫妻,夫妻关系是否一直存续。
(四)、傅某死亡的事实,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据是否确凿。
(五)、遗产房屋、存款是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傅某个人财产?有无进行财产分割?
(六)、傅某生前有无立过遗嘱处分过上述财产。
(七)、傅某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八)、杨某委托女儿傅某某办理房屋继承、出卖等事宜,委托事项是否明确,并在委托书中有无特别授权即转委托权?
首先,是关于继承的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部关于涉港遗产继承的有关规定,上述遗产适用中国内地继承法律。根据司法部关于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彭雪辉律师事务所彭雪辉律师出具了傅某婚姻状况、子女、傅某在香港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没有在香港立有遗嘱等。并提供了有关身份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材料,上述文件并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加盖了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同时也办理了香港几个子女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妻子杨某也表示放弃继承其丈夫上述遗产,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第二,审查遗产的合法性及遗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当事人傅某遗留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其拥有舟山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其中二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当事人提供了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查档证明,证明该房屋所有权系登记在傅某名下。银行存款: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存款存单。上述凭证材料经核实,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遗留的财产系合法财产可以继承。
那么,上述遗产是否属傅某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双方均系香港居民,但根据婚姻法、继承法规定,应适用内地规定,并根据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一般均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协议。上述房屋及存款只登记在傅某一人名下,实际应为傅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傅某的遗产。
第三、关于继承权的确认
因当事人在生前未立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死者的父母均早于死者死亡,故上述遗产应有其妻子杨某及八个子女共同继承。
现杨某及七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故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傅某某一人继承。
第四、关于办理转委托公证。
转委托权取得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行使转委托权,但必须是在委托人明示和办理委托事项的委托权限范围内。
本案中关于上述属死者傅某和杨某共同所有的房产,杨某在香港办理了委托书,也有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授权女儿傅某某将上述房屋出卖转让给他人。并赋予女儿傅某某有转委托权。根据法律事实,我们出具一份转委托公证,向女儿傅某某再委托舟山律师行使受托权。同时告知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实际我们又同时出具了继承人傅某某委托舟山律师办理上述继承的房产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及出卖、转让等一切委托事宜的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