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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钢板现状证据保全公证
[案例来源]:中律网
[案情摘要]:二00七年11月,当事人俞某来到浙江某公证处称他发现他所有的船舶制材钢板有问题,为了将来的诉讼和非诉讼的需要,要求该处对其所有的船舶钢板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二00七年11月,当事人俞某来到浙江某公证处称他发现他所有的船舶制材钢板有问题,为了将来的诉讼和非诉讼的需要,要求该处对其所有的船舶钢板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对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的公证员持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申请可以受理,因为当事人的条件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只要在制作笔录时告知当事人证据保全后可能达不到当事人的期望,如果当事人明确回答知道该后果并坚持要办理的话可以受理。另一种认为该申请应不予受理,理由是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后,如果该证据保全没有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公证处可能要承担被申请人提起赔偿损失的责任。经过处务会议的讨论决定:在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达不到其期望的目的时,当事人如仍坚持要求办理,就予以受理。

  办理的经过:

  浙江公证处告知当事人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只能证明其现状,对于船舶的质量和造成的原因都不能证明,而且证据保全后是否一定能为其将来诉讼或非诉讼之用,公证处不承担义务。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这一后果之后坚持要办理。于是该处公证员一起来到船舶停泊地。对船舶的现状进行摄像、拍照。为了更能说明现场拍摄的情况,公证员还邀请了有关无利害关系人,对拍摄现场进行说明。同时对这些无利害关系人制作笔录。

  出具公证书:

  在进行拍摄录像和照片以后,公证员还收集了无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材料。用要素式公证书出具了公证书如下:

  公证书

  (2007)浙岱证第号

  申请人:某某,男,一九七一年二月十六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84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于二00七年11月一日来我处称:申请人的船舶在修缮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将来可能会诉讼。为了未来的诉讼或非诉讼的需要,要求我处对船舶之现状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先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和有关后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权利、义务和后果。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于二00七年11月一日下午,来到闸口船厂,对申请人指示的船舶进行了摄像,拍摄了照片五十一张。并请某某、某某对摄像过程进行证明。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五十一张、笔录二张系现场所拍摄,为该船舶当时之状态;证明人某某、某某签名真实;现场摄取的录像客观真实,原件由本处保存,并刻录共五份,其中四份经密封后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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