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真正以赠与为目的吗
[案例来源]:中律网
[案情摘要]:2007年2月,当事人张某到我处要求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张某有壹套房屋属其名下,现其要求将该套房屋赠与给其堂兄弟。
[案例正文]:
[案情摘要]:2007年2月,当事人张某到我处要求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张某有壹套房屋属其名下,现其要求将该套房屋赠与给其堂兄弟。
[案例正文]:
2007年2月,当事人张某到我处要求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张某有壹套房屋属其名下,现其要求将该套房屋赠与给其堂兄弟。公证员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结婚证、关系证明等材料后,询问当事人为何要将该套房屋赠与给其堂兄弟所有时,张某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张某妻子说因为堂兄弟生活比较困难,想将该房屋赠与给其。后经公证员再三询问,当事人透露出底细。其实是张某有三套房产,将其中壹套卖给其堂兄弟,目的是为了逃避房产的交易税,于是他们先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案例点评:
公证员认为此赠与合同公证不能办理。《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在人们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还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 而此赠与合同公证是双方为了逃避税收,以假赠与的形式来逃避买卖。他们的规避行为,严重地背离了赠与合同的立法目的,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致使国家税收的流失。
公证员告诉他们应该到房产部门办理交易,不能以赠与行为来逃避税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公证员充分告知当事人所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使之充分了解到赠与合同及买卖合同形式的区别,给当事人一种选择,让当事人在知情、知理、知法的情况下办理公证或进行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