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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归属确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子高科公司的三位股东深圳市鹏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吕忠诚和舒卫国作为委托人,分别与金信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信托合同》,将其各自持有的原子高科公司股份协议信托于金信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受益权比例归属于信托受益人。
[案例正文]:

    原子高科公司的三位股东深圳市鹏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吕忠诚和舒卫国作为委托人,分别与金信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信托合同》,将其各自持有的原子高科公司股份协议信托于金信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受益权比例归属于信托受益人。

    而后,原子高科公司工会作为公司102 名员工的代表人,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将上述102位员工集资的403.1万元资金信托给金信信托公司,并指定该资金用于参与原子高科增资扩股。

    通过信托关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原子高科公司722.12万股股份。

    因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及原子高科公司上市等原因终止信托。信托终止后,需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股权信托受益人会议决议及《股权信托受益人会议章程》的规定,将上述722.12万股股份按照受益权比例分配到各受益人名下,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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