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一份公证遗嘱因公证过程无见证人,致使公证受益人历经9年9次诉讼波折,也没拿到本属于自己的遗产。近日,在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的南京某公证机构被判向遗嘱受益人张某承担责任,赔偿受益人损失22万余元。 遗嘱公证受到质疑
[案例正文]:
遗嘱公证一人办理 公证处违规公证被判赔22万
一份公证遗嘱因公证过程无见证人,致使公证受益人历经9年9次诉讼波折,也没拿到本属于自己的遗产。近日,在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的南京某公证机构被判向遗嘱受益人张某承担责任,赔偿受益人损失22万余元。
遗嘱公证受到质疑
1998年10月28日,张安定为立遗嘱到南京某公证机构处进行遗嘱公证,随后由该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无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一人接待,一人记录,作出了涉案公证书,并将该公证书直接送达给遗嘱受益人即原告张某。根据该份遗嘱,张某作为遗嘱受益人将得到张安定遗赠的房屋产权49.075平方米。2001年2月张安定去世,其所留房产建筑面积为130.5平方米(含遗嘱公证的49.075平方米)。后张安定法定继承人对其所留房产发生纠纷,并围绕该份公证遗嘱,历经了9次民事行政诉讼。
2007年7月4日,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南京某证处作为公证机构,在接受公民委托后应当为其出具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件。由于公证处的工作失职,造成了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公证书被确定无效的无法弥补的后果,直接造成了遗嘱受益人无法按遗嘱继承的事实,使张某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证处赔偿他财产利益损失2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公证处赔22万。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被告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的涉案公证书,违反了遗嘱公证的有关规定,而法院在2004年3月作出的民事再审判决否定涉案遗嘱公证时,司法部根据前述两部法规制定的《遗嘱公证细则》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该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由于该细则至今为止尚未失效,也由于该细则第二十四条中的“赔偿”并非特指为国家赔偿,故只要公证人员因过错造错证的,公证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某公证机构赔偿张某财产利益损失2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