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曾因电影《七剑》在全国范围内挥起维权之剑的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海南意外折戟后,日前又以其电视剧《神雕侠侣》遭网络侵权为由,将海南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此次诉讼,北京慈文公司凭一份公证书赢得胜算。
[案例正文]:
公证书显威 海南一网站因“神雕侠侣”输官司
曾因电影《七剑》在全国范围内挥起维权之剑的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海南意外折戟后,日前又以其电视剧《神雕侠侣》遭网络侵权为由,将海南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此次诉讼,北京慈文公司凭一份公证书赢得胜算。
网上搜索,击中侵权作品。据了解,2006年2月,北京慈文公司就其投资制作的电视剧《神雕侠侣》,取得了国家广电总局认可的相关著作权。
2006年5月30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上网访问海南特因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海南宽频(网址为:www.terin.net)时发现,通过在该网站首页点击“登陆”进入页面后,在“影片名称”栏输入“神雕侠侣”,点击“搜索”便出现该公司拥有版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经点击下载进入页面,再点击在线播放,同时用录像软件对在线播放的内容进行同步录制,即可下载及录制《神雕侠侣》。
北京慈文公司因此认为,海南特因公司对其构成侵权。2007年2月,该公司就此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证书为据,认定网站侵权
为证明侵权,北京慈文公司申请了公证,公证机构就上网访问海南特因公司海南宽频网站上电视剧《神雕侠侣》的过程,制作了一份公证书。而海南特因公司则称,从未在自己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在线播放过《神雕侠侣》,并称北京慈文公司的公证书有作假嫌疑。经审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从北京慈文公司的上网路径看,是通过海南特因公司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上载其作品的网页,因该路径所显示的网页一直在海南特因公司的网站范围内,因此,海南特因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存储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判令海南特因公司向北京慈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7.1万元。
疑异:此公证书有作假嫌疑
为证明北京慈文公司的公证书有缺陷,海南特因公司在一审期间申请一位电脑专家出庭作证。该专家向法庭演示陈述:通过修改电脑的网端设置或操作系统,即可变更页面的内容,这时页面所显示的内容的真实性是无法确认的。
特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网络取证不同于其他证据材料的搜集,应当具有科学性。而北京慈文公司的这份公证书,从其制作地点来看,是在被上诉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内,不是在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地点,而该律所与其存在的利益关系是勿庸置疑的。从技术层面来看,公证人员只是在现场看,操作是由北京慈文公司方面进行。由于其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线等没有经过技术人员的检查,而这条网线有可能是连接的内部局域网或者是另一台计算机,通过虚拟服务器,完全能够让在场的人看到的是虚假的上网过程,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根本无法确认看到的是真正的事实。
海南特因公司认为,作为公证机关不能仅根据申请公证方的操作就认定看到的是事实。实际上,这种造假如果懂一些技术在几分钟内就能完成。所以,仅凭公证书,没有出示屏幕录像内容,不足以认定其网络侵权。
终审:公证书无效需相反证据
就海南特因公司的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进一步审理。终审认为,本案焦点是慈文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有无证明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海南特因公司对公证书的证明过程认为虚假,是建立在怀疑和推测的基础上的,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该项公证。因此,海南特因公司关于该公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终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