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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案例
[案例来源]:浙 江 省 龙 游 县 公 证 处
[案情摘要]:  衢州市柯城区的汪某日前来到我处称其父(简称汪父)早亡,申请办理继承其父遗产的公证。   经本公证员审查获知,其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死亡,其爷爷、奶奶分别于一九五六年、一九三七年死亡
[案例正文]:

  衢州市柯城区的汪某日前来到我处称其父(简称汪父)早亡,申请办理继承其父遗产的公证。

  经本公证员审查获知,其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死亡,其爷爷、奶奶分别于一九五六年、一九三七年死亡,其母叶某健在,其父母是结发夫妻,共生育一子汪某一女(简称汪女),未收养其他子女,也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及在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坐落龙游县龙游镇(现为龙洲街道)岑山路某单元某室砖混结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4.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龙政房产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龙游国用(2007)第某某号]的房产,从房屋所有权证上看所有权人是汪父,共有人只有汪某一人,而房产证的发证日期是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是汪父与其妻子叶某、汪某与其妻子黄某夫妻关系承续期间所买,而他们在当时未对上述房产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汪某称汪父生前无遗嘱,并提供了其母叶某委托其办理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和其姐汪女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汪某自己也自愿在本公证员面前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并亲自在该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

  综上事实,本公证员认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汪父与其妻子和汪某与其妻子黄某四人共同所有,汪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妻和一双子女,而其子女均自愿放弃继承其父的上述遗产,因此汪父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叶某一人继承。

  附公证词:

  公 证 书

  (2007)浙龙证民字第346号

  被继承人:汪贤明,男,一九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出生,生前住衢州市柯城区讲舍街22-3幢东单元302室。

  继承人:叶水娟,女,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编号:330802192907204020。现住同上。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汪惠芳,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身份证编号:330802195412273423,现住衢州市太真路农科所宿舍102室。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汪宏涛,男,一九五六年三月九日出生,身份证编号:330802195603094014,现住衢州市柯城区斗潭68幢01室。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被继承人汪贤明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因病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死亡。死后留有与其妻子叶水娟、儿子汪宏涛及儿媳黄玉叶共有的房屋为坐落龙游县龙游镇(现为龙洲街道)岑山路B2座单元二楼B22砖混结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4.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龙政房产字第3-063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龙游国用(2007)第101-1108号]。

  据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汪贤明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汪贤明的父亲汪渭泉已于一九五六年先于其死亡、母亲周玉彩也于一九三七年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上列三人。现被继承人的女儿汪惠芳、儿子汪宏涛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汪贤明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妻子叶水娟一人继承。

  浙 江 省 龙 游 县 公 证 处

  公证 员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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