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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证解疑难
[案例来源]:中律网
[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   我市区杨甲、杨乙、杨丙于二00七年七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其父母坐落在衢州市道贯巷某处房改房的继承权公证,其三人约定,杨甲、杨乙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上述房产由杨丙一人继承。但
[案例正文]:

  [基本案情]

  我市区杨甲、杨乙、杨丙于二00七年七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其父母坐落在衢州市道贯巷某处房改房的继承权公证,其三人约定,杨甲、杨乙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上述房产由杨丙一人继承。但我处在受理过程中发现该房产系上述继承人父母共同房改所得。杨父与杨母属结发夫妻,确共生育子女杨甲、杨乙、杨丙三人,无其他子女。杨父于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因肺癌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死亡,杨母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因意外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死亡。据当事人陈述,杨父、杨母生前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遗嘱继承即按法定继承办理,故公证员要求杨甲、杨乙、杨丙提供其父母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其中杨父的父亲杨某于一九四0年先于杨父死亡,母亲童某也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先于杨父死亡;杨母的父亲冯某于一九七七年先于杨母死亡,但杨母的母亲刘某于二00一年七月因病在龙游塔石镇仓院村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因死于杨母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故刘某应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杨母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经查,刘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刘某死亡,冯某与刘某共生育子女七人,分别为冯A、冯B、冯C、冯D、冯E、冯F、冯G,其中冯B出生后即被冯某、刘某送他人为子女,已与他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刘某生前亦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故公证员分别找到冯A、冯C、冯D、冯E、冯F、冯G,征得他们同意后并为他们办理了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的声明书(转继承部分)。最终将上述遗产办理在杨丙名下。

  [公证员提示]:

  现本案已顺利办结,杨丙如愿取得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但公证员提醒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程中,首先应明确上述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其次应明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再次应明确继承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继承的情况,有无遗漏继承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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