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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诉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知识产权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21日
[裁判字号]:(2000)一中知初字第 4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大厦1号。 法定代表人德克雅各(D.Jager),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汉族,1
[案例正文]:

11、2000年3月26日的《中国商报》,该报登载的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商业统计学会1999年消费品市场信息发布》中,“汰渍” 以17.1%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名列“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999年商品品牌商场销售状况(前三名)” 洗衣粉类商品第一。2000年4月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也刊登了同样内容的报道。

12、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 19日提供的1996至1999年度汰渍认知度报告证明,载明:根据在广州、北京、成都、上海、武汉、西安、哈尔滨、南京等城市进行的汰渍认知度调查,对随机抽取的年龄在18-65岁之间在家里负责购买家庭用品最多的女性进行了无记名入户访问,结果表明,对汰渍的认知度为:1996年1月-12月91%;1997年10月-12月94%;1998年10月-11月97%;1999年9月98%,10月99%,11月99%,12月98%。

13、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的“九七-二000年度汰渍认知度报告证明”,载明:根据1997至2000年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进行的汰渍认知度调查,对近万名随机抽取的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女性进行了无记名访问,结果表明,多数城市被访问者对汰渍的认知度在95%以上。

14、技监局发(1997)196号国家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下达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名单的通知》,其附件1载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宝洁系列洗发护法、洗涤产品被列入第二批重点保护范围的名优产品名单。

15、穗工商函[2000]169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美国宝洁公司发送《关于对广州市重点商标保护企业实行打假承诺制的通知》,载明:将美国宝洁公司列入广州市重点商标保护企业。

16、商标(1999)1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件《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载明:宝洁公司的汰溃/Tide牌洗涤用品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6月调整入载明:宝洁公司的Tide/汰渍牌洗涤用品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8、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制作的宝洁公司汰渍品牌历年广告费用支出跟踪表载明(单位:万元)

*表格处*

天地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Tide为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应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鉴于天地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是否可以由此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确定。

三、天地集团为证明其使用Tide的情况以及天地集团在其业界的知名度提交的证据:

1、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天地集团简介,载明: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TideElectronicEngineeringCorporation;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TideElectronicGrop。该简介没有时间记载。

2、天地集团在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与外商交往的7份英文信函,载明:交往双方均以Tide作为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的一部分或英文简称。

3、天地集团在美国注册的INFOTIDE公司的股票单(1997年8月和1998年3月各一),载明: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sTideElectronicGrouP。

4、2000年9月25日的《计算机世界》、2000年10月9日的《中国电子商情》,载明:北京胜天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E-mail地址为:Market@tlde.com.cn和Support@tide.com.cn;北京天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E-mail地址为:Market@tide.com.cn;成都市天地蓝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E-mail地址为:cd@tide.com.cn。

5、1999年4月17日的《华侨报》、1999年4月19日的《计算机世界》、1999年4月21日的《通信产业报》、1999年4月21日的《金融时报》、1999年4月22日的《中国计算机报》、1999年4月26日的《互联网周刊》、1999年4月28日的《世界计算机周刊》、1999年5月3日的《计算机世界》,上述报纸均刊登了美国ZOOM公司与天地集团签定中国代理协议的有关报道。

根据被告天地集团的证据,不能得出其在宝洁公司注册“TIDE” 商标前已经使用“TIDE” 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依法取得了“TIDE” 的企业名称权。新闻媒体就天地集团的有关报道,不能证明天地集团所持有的tide.com.cn 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故天地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注册和使用tide.com.cn域名的行为侵害原告的民事权利,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故本案应适用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宝洁公司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TIDE” 文字商标早在1976年就在我国进行了注册,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此后,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宝洁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使该产品在1995年就获得了“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1995年至1997年的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及社会认知度呈逐年上升趋势。1997年被推荐为洗衣粉的十大主导品牌之首,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量及市场覆盖面均排名第一,并被国家技术监督局列入第二批重点保护范围的名优产品名单。1998的认知度已经达到 97%。1999年,TIDE/汰渍牌洗涤用品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 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在显著位置使用了“Tide” 商标的汰渍洗衣粉在被告将上Tide注册为域名前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宝洁公司在本案中关于TIDE/汰渍商标属驰名商标的主张,本院子以支持。对于被告天地集团提出的驰名商标只能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主张,本院认为,一方面,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国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故被告天地集团关于“TIDE” 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弛名商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要求各成员国为驰名商标提供强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弛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混淆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商标做商业性使用是保护弛名商标的本质所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应用得到了普及和发展,并且日益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形象和提供商业服务的工具。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可以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受损害。

域名作为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网络上的信息传递。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因此往往被用作商业标识符号。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实质部分,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人的信息和服务。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天地集团在明知“TIDE”为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注册包含有宝洁公司弛名商标“TIDE”的“tide.com.cn”域名在互联网上使用,足以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TIDE” 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尽管进入被告天地集团的网页后,访问者不会对天地集团与宝洁公司产生联系,但天地集团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 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同时,被告注册“tide.com.cn”域名的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以最简洁的方式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宝洁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被告天地集团虽辩称其早于1994年即开始使用tide作为企业名称,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且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tide” 一词有关,不能证明其对“tide”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被告天地集团注册和使用tide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天地集团将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无偿占有宝洁公司的商誉,误导欲访问宝洁公司同站的客户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以增加其网站的访问率,为自己谋得不当利益:同时,该行为使宝洁公司无法在中国互联网上利用其已有的驰名商标“TIDE” 的知名度及商誉进行商业活动,降低了其驰名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被告天地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天地集团将原告宝洁公司的“TIDE” 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cn”域名。

二、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tide.com.cn” 域名。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宝洁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宿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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