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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文圣支行与辽阳市商业银行宏伟支行存单纠纷再审案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2004年12月02日
[裁判字号]:(2004)辽阳民监字第7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文圣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忠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强,系该行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市商业银行宏伟支行。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文圣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忠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强,系该行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市商业银行宏伟支行。

法定代表人郑春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连生、纪秋杰,均系辽阳市商业银行干部。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文圣支行(以下简称文圣支行)与再审被申请人辽阳市商业银行宏伟支行(以下简称宏伟支行)存单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30日作出(1999)白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文圣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28日作出(2000)辽经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文圣支行以“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2004)辽阳民监字第7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文圣支行委托代理人朱明强,再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孙连生、纪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1月5日,宏伟支行与辽阳市三英物质经销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辽阳市三英物质经销处从宏伟支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三英物质经销处用文圣支行下属新运路储蓄所出具的户名为吴庆国,帐号为534099,存款额为75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3年期存单做质押。宏伟支行拿此存单于1996年11月5日到文圣支行下属的新运路储蓄所核押,并向该储蓄所出具了“不办挂失及贷款过期准由信用社提前支取申请书”,申请内容为:“此存单已在宏伟支行做抵押品,特申请不挂失,不提前支取,请您处批准。如贷款不能如期偿还,以上存单款所有权归信用社所有。宏伟支行可提前支取存单抵押款”。新运路储蓄所记载:根据存单持有人申请,我所经审核后,同意按上述申请内容办事,并在申请书回执上签字、盖章。此后辽阳市三英物资经销处顺利从宏伟支行处借款50万元,嗣后,三英经销处只偿还了借款本金74000元,尚欠本金426000元,利息110368.06分未予偿还。另查,三英物资经销处借款用于抵押的75万元存单系新运路储蓄所工作人员关杰涛所伪造,三英物资经销处经理冷广利因利用此存单诈骗,二人均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宏伟支行与三英物资经销处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是权利质押合同。用于出质的存单其格式,存单上的单位公章,经办人名章齐全真实,表面无瑕疵,对外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宏伟支行与三英物资经销处签订质押合同时,此存单又经过出具存单的新运路储蓄所核押,进一步证实了存单的真实性,并承诺了支取方式,因此,此质押合同有效。此质押合同在存单交付给宏伟支行时起生效。由于用于出质的存单盖有文圣支行新运路储蓄所章,形式要件真实,对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经过该储蓄所的核押,宏伟支行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它的真实性,并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文圣支行应承担向权利人宏伟支行兑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文圣支行兑现存单款本金426000元,利息110368.06元(从贷款日起至1999年7月止按争行规定计算)给辽阳市商业银行宏伟支行。

(2000)辽经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内容:本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不服申请再审,其理由是:根据终审判决,我们已经全部返还了本息,但是检察机关对关杰涛等三人立案侦查中,已返脏款物计107117元给宏伟支行,有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和宏伟支行收条为证,请再审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辩称:此事实存在,愿意调解解决此案。

在本院再审中,认定的事实与二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再审申请人文圣支行提出的再审理由有: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和宏伟支行收条在卷佐证,此证据在再审开庭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认为此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再审被申请人宏伟支行同意立即返给再审申请人文圣支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再审申请人在此案中放弃其它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鹏

代理审判员 徐振刚

代理审判员 高明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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