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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坠楼身亡 医院未尽二级护理责任担责20%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病人夜里出走,医院发现后既没通知患者家属,也未进行寻找,结果患者在第二天被发现坠楼身亡,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9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案例正文]:

  病人夜里出走,医院发现后既没通知患者家属,也未进行寻找,结果患者在第二天被发现坠楼身亡,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9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2007年6月10日,钱某因患糖尿病入住哈市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钱某的妻子夏某交住院押金2000元。6月13日晚,夏某回家取东西,钱某一人在医院。晚22时左右,医院的护士发现钱某不知何时离开了病房,一直未回,她们以为钱某回家了或是干什么去了,便没在意,也没有通知钱某的家属进行寻找。次日早晨,夏某回医院才得知丈夫一夜未归,便赶紧组织人寻找。经过查找,医院和夏某在6楼平台上发现了已死去多时的钱某。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排除了钱某他杀的可能,但也未确认其是自杀。

  事后,夏某在悲痛之余认为,自已丈夫的死和医院脱不了干系,医院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夏某认为,钱某入住医院后,医院应提供二级护理。出事当晚,钱某离开病房一夜未归,医院既未寻找也未通知家属。次日发现钱某系从13层楼顶未锁的门出去后坠到6楼,最终导致其死亡的,楼顶也没有警示标志,因此钱某的死亡与医院的管理有因果关系。

  医院认为钱某的死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识清醒,行动自如,医院不能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其可随意随时离开病房做其想做的事(包括外出就餐、购物、访友、回家等),医院都无权干涉。医院只能告知患者不要擅自离院,配合医护人员按照正常的诊疗程序为病人进行治疗和护理。事发当晚,钱某擅自离开病房,医护人员虽未及时通知家属,但是没有通知家属并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钱某的死与医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钱某擅自离开病房,系高坠死亡,其死亡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因病住院,医院除对患者进行医治外,还应对患者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6月13日晚,医院明知钱某未经请假而一夜未归,却没有通知钱某家属,放任事态的发展,可见医院管理流于形式,虽然公安部门排除了他杀,但未确认为自杀,故对钱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而钱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请假而擅自离开病室,超出了护理人员的监护,故对于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医院给付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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