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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舍近求远”伤者途中死亡 医院被判赔14万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  2006年8月3日晚上7点20分左右,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120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昨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急救车“舍近求远”,救治行为存在缺陷,判定急救车所
[案例正文]:

  2006年8月3日晚上7点20分左右,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120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昨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急救车“舍近求远”,救治行为存在缺陷,判定急救车所属的医院赔偿赵女士家属14万。

  赵女士是在和丈夫吴某出去遛弯时不慎被撞。赵女士的丈夫吴某起诉称,事发后,他拨打了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后,将赵女士抬上急救车。

  吴某称,出事地点离医院很近,但急救车却执意将病人送往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总医院。途中因为未得到及时施救,导致妻子的病情急剧恶化,不得不转送至沙河医院。因路上耽误时间过久,赵女士未到达沙河医院就已死亡。

  吴某及家人认为,医院急救车违反了北京市急救网管理制度,违背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则,耽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很快死亡的后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多万元。

  庭审中,医院否认执意送伤者去二炮总医院,而是按伤者家属要求,欲将伤者送往积水潭医院,后因伤者病情变化就近送往沙河医院抢救。院方还拿出病情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有“我要求送往积水潭医院”,并有吴某的签字。

  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医院事后有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鉴定虽未认定“积水潭”三字为事后添加,但认定告知书上家属签字及医生签字不符合同一时期形成的特征。此外,经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赵女士的救治行为存在缺陷,不能排除此缺陷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转运赵女士的过程中,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医院存在事后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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