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樊华等人充当组织、领导者,网罗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度在江西省会南昌为非作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8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案例正文]:
樊华等人充当组织、领导者,网罗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度在江西省会南昌为非作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8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樊华先后结识了黄志伟等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干一些违法的事情,并成立装卸部,垄断了南昌市十字街水果批发市场货物的搬运业务,从中收取保护费。1998年前后,樊华与黄昌安(在逃)、芦太明等人结帮成伙。同年夏天,樊华纠集芦太明、胡贵仁等人,为在社会上树立团伙淫威,借此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先后多次持枪追杀另一不法人员张某,在西湖区十字街地区造成较大影响。1999年7月,樊华等人公然在十字街开枪寻衅滋事,这一事件极大地提高了樊华团伙在南昌市各犯罪团伙中的知名度,巩固了该团伙在十字街及周边地区黑恶势力中的强势地位,樊华本人已居于团伙的核心地位。后随着黄昌安、古江南、张鹏、秦旭宇、熊少华等人先后带人加入,使该团伙成员不断增多,达几十人,势力不断扩大,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基本分明,从而形成了以樊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自1998年以来,该团伙开设赌场,聚敛钱财;组织成员看场护场非法收取保护费;涉足南昌市的娱乐场、托运部,按月收取保护费;出面争夺工程项目,干预土地竞拍,替人解决纠纷,非法抢夺他人合同,干预民事纠纷,帮助与之有来往的商人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各种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并用于该组织内部运作和发展壮大。
以樊华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扩张组织实力,巩固自己的地位,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樊华的指使、授意和纵容下,在黄昌安、古江南、张鹏等人的具体组织、指挥下,各组织成员、小团伙之间有分有合,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致两人死亡,重伤甲级、乙级3人次。另外,该组织还通过插手经济活动干预民事纠纷,进行违法活动31起。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樊华、敖国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万元和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