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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全国十大“打传”大案“上海派康传销案”开庭
[受理法院]: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2008年7月29号,被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挂牌督办,全国各地3000多人加入,传销人员遍布11省,列为2007年全国十大“打传”大案之首的上海派康传销大案,在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7名传销上层被控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正文]:

    全国十大“打传”大案“上海派康传销案”开庭,会员遍布11省

    2008年7月29号,被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挂牌督办,全国各地3000多人加入,传销人员遍布11省,列为2007年全国十大“打传”大案之首的上海派康传销大案,在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7名传销上层被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06年5月,被告人李明受秦某某邀约,共谋以推销保健药品名义在上海成立公司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明委托上海焱翔中介公司代为办理成立上海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上海焱翔中介公司伪造相关文件资料,采取偷梁换柱方式,在上海闵行区工商局办理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派康公司成立后,以代销保健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为骗取传销参与人员的信任,李明、秦某某等先后制作了公司宣传资料,建立了公司网页,先后招募胡某某、李某某、藤某、唐某进入公司,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为了获取暴利,李明、唐某等人将他厂生产的产品(每单35元)购回,贴上“上海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标识作为传销商品。公司规定产品定价为800元/单,必须购买公司产品后才能取得加入该传销组织和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给付报酬;必须经已购买产品人员的推荐,才能购买派康公司产品,公司不对外销售产品,产品购买后不能转卖他人,公司概不退货和返还本金金;一旦认购公司产品后,公司即以认购产品的单数为基础给付相应的报酬(是否领取产品不影响报酬的给付),规定了广告费、推荐费(差旅费)、团队业绩费(办事处基金)三种给付报酬(返款)方式:1、广告费。凡购1单产品,每周返利95元,连续返利12周,共计1140元。2、推荐费。凡发展有下线的,根据下线人数多少,分别按每单40元至140元作为上线的介绍费。3、团队业绩费。下线购满千单、五千单、万单、五万单、十万单的,再按一次性给付上线介绍费(办事处基金)1万元、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李明、唐某等人先后在江苏、山东、湖南等11个省、市、区开拓市场、发展传销人员3000余人,累计涉案金额超过亿元。2006年7月,被告人李明窜至四川省成都市,找到被告人陈某某、何某,开始开拓四川市场,在四川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认购产品数量总额超5万单,非法经营数额超4000万元。其中在阆中发展传销人员560人,涉及传销金额1000余万元。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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