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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慕绥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0月10日
[裁判字号]:(2001)大刑初字第1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绥新,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
[案例正文]:

二、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慕绥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被告人慕绥新美元28万元(折合人民币231.55万元)、人民币34万元、物品价值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慕绥新的上述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以非法所得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有司法机关提取的美元28万元、人民币34万元及价值4万元的物品。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3.公诉机关出具了关于不能查明上述款项有合法来源的证明。

综上,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贾桂娥、通过他人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61.4144万元。同时,被告人慕绥新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人民币269.55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被追缴。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是通过平晓芳向毕松泗借车,慕与毕之间的行为系公民之间的借用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平晓芳实际上是向毕松泗要车,在张文龙告诉平晓芳、慕绥新,杨振华要买该车时,平晓芳和慕绥新也予以默许,慕绥新和平晓芳实际上行使了对该车的处分权。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慕绥新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慕绥新以到北京需要钱、为外商送礼为由,让郭继全通知石俊庆准备钱款,慕绥新在庭审中也予以供认。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元5000元是公务活动费,不属于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该公司经办人送给慕绥新美元5000元的主要目的是争取市政府对该公司恢复优惠政策,慕绥新在收受该款项后即批示对该公司二期工程建设减免有关税费。上述事实说明,该公司与慕绥新之间存在请托关系,而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确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1999年收受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与慕绥新接受请托无关,因皇姑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照顾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高思绵送给慕绥新美元5000元的目的是要求慕绥新给皇姑区优惠政策,慕绥新也就此向有关部门打过招呼。慕绥新具有接受皇姑区政府请托的行为和为该区谋利的主观故意,皇姑区政府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得到照顾,不影响对慕接受请托的事实的认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贾桂娥未告诉慕绥新1998年国庆节和1999年春节期间周伟所送人民币3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称将两次收受周伟人民币3万元告诉慕绥新,但该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不确实。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贾桂娥未告诉慕绥新2000年春节期间张德利送人民币1万元,此时慕绥新与贾桂娥已经离婚,贾桂娥收受张德利人民币1万元与慕绥新无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贾桂娥告诉过慕绥新2000年春节张德利送人民币1万元,慕绥新庭审中称不知道此事,且客观上慕绥新与贾桂娥此时已经离婚。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张德利的证言证称,1994年、1995年张德利两次共送给贾桂娥人民币8000元,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未出示贾桂娥的相关证言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不能认定被告人慕绥新两次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8000元。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提出贾桂娥未告诉其1999年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称将此事告诉慕绥新了,但是慕绥新在侦查阶段对此笔款项没有供述,其在庭审中也予以否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也未出示相应的证据佐证贾桂娥的证言。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予以采纳,不能认定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慕绥新承诺提拔赵晓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慕绥新答应有机会对赵晓川予以提拔,与证人赵晓川的证言可相互印证。但是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慕为赵实际谋取利益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客观上被告人慕绥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晓川谋取利益,不能认定慕受贿人民币3.6556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是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参加上市,慕绥新没有接受请托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和沈阳商业城捆绑上市时,铁西百货大楼职工反映强烈,不愿与商业城一同上市。铁西百货大楼经理贝仕新因此事得罪过慕绥新,其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的目的在于缓解两人之间的个人关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慕绥新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和沈阳商业城捆绑上市,实际上是为商业城谋利而不是为铁西百货大楼谋利。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不能认定被告人慕绥新受贿美元1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沈阳市煤气公司与慕绥新之间没有请托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相关书证证实,沈阳市公用企业实行主、副业分离,属于副业范围的要全部推向市场,而市煤气总公司属于主业范围。1995年?2001年沈阳市财政对煤气总公司每年安排补贴3000万元人民币。煤气总公司享受财政补贴并不是因为慕绥新为其谋利益。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不能认定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煤气公司人民币3万元贿赂。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辩解贾桂娥、刘桂琴未告诉他环保股票的事情和辩护人提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送给贾桂娥环保股票105.51万股,贾桂娥与刘桂琴的证言存在矛盾,应采信慕绥新的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贾桂娥和刘桂琴分别告诉过慕绥新特环公司所送4.51万股原始股票,被告人慕绥新辩解其不知道刘送给贾该4.51万股原始股票无事实依据;对于高峻蔗代特环公司送给贾桂娥1万股流通股股票,贾桂娥与高峻蔗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贾桂娥的证言也不确定,没有证据证实慕绥新知道贾桂娥收受特环公司该1万股流通股股票;对于贾桂娥收受刘桂琴所送特环公司100万股环保法人股股票,此时慕绥新与贾桂娥已经离婚,没有证据证实慕绥新知道刘桂琴送给贾桂娥该 100万股环保法人股股票。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慕绥新收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贿赂的人民币6.18万元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给慕绥新送钱的目的是要求慕绥新协调有关部门为该公司恢复高速公路保险业务,慕绥新对此也予以供认。但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书证证实,该公司请示恢复的是“强制保险”,慕绥新批示的是“自愿保险”,慕绥新的批示实际上否定了该公司的请求。慕绥新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谋利的行为,慕绥新此节的行为不具备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绥新受贿人民币6.18万元不予认定。

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慕绥新收受鞍山市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人民币15万元贿赂的事实,应以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书证证实的“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名称为准。因此,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铁西区政府的人民币3万元、美元1 000元一节,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慕绥新于1998年春节期间受贿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000元,系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所送。因此,本院在认定的事实中予以纠正。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刘宝印“名仕”牌手表、王强“伯爵”牌情侣表、崔玉莲“劳力士”牌手表的价值,因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原始发票载明的价格系慕绥新受贿时该手表的真实价值,因此,应根据相关发票认定上述手表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绥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贾桂娥及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慕绥新有人民币269.55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慕绥新所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慕绥新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661.41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慕绥新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尚未掌握的37起计320余万元人民币的受贿犯罪问题,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对被告人慕绥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根据被告人慕绥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全慈

审判员 王岩坡

审判员 张明鹏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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