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0月10日
[裁判字号]:(2001)大刑初字第1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绥新,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
[案例正文]:
1.证人沈阳市靓马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新智的证言和沈阳市靓马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免收村屯改造开发税费的报告》证明:1998年 9月,慕绥新批示同意减、免或者缓收沈阳市靓马集团公司村屯改造开发税费。2000年7月和8月,王新智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一)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 390元)。同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示为该公司二期工程减免税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芝旭的证言证明:1999年11月陪同慕绥新到俄罗斯期间,刘芝旭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送给慕绥新美元5000元,目的是争取恢复市政府对中兴大厦的优惠政策。
2.《关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有关税费减免的请示》证明:1999年12月,慕绥新批示对该集团二期工程建设减免有关税费。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二)1993年底,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该公司承揽沈阳市北市奇特堡不夜城餐饮娱乐中心装修工程。1994年2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经理李龙义、张文龙的证言证明:1993年7月,慕绥新帮助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了北市副食装修工程。1994年2月,李龙义从公司拿人民币3万元交由张文龙转交慕绥新。
2.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993年底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的沈阳市北市奇特堡不夜城餐饮娱乐中心装修工程。
3.证人张德利的证言证明:慕绥新让他把该工程交给李龙义公司。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三)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决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法库县打井所遇阻力问题,两次共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9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自来水公司经理迟若岩的证言证明:1998年初,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法库县打井遭到当地群众的反对,他请慕绥新帮助解决此事,慕召开几次协调会解决了该问题。该公司两次共送给慕美元5万元。
2.证人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忠的证言证明:1998年2月慕绥新组织召开了关于解决处理法库县打井受阻问题的紧急会议。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四)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省国际合作公司下属的沈阳暹华餐饮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的债务。事后,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5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冷柏华的证言证明:1995年他求贾桂娥帮助要回来了大约100万元的欠款,同年9月,他到贾桂娥家给贾人民币15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5年,冷柏华到她家请求慕绥新出面找省国际合作公司把欠帐要回来,慕表示帮助过问。冷柏华送给她人民币15万元,她将此事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辽宁金穗集团董事长刘智的证言、暹辽合作(泰国)有限公司与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证明:沈阳暹华餐饮有限公司欠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美元12.5万元,贾桂娥说冷柏华是慕绥新的老同学,他就抓紧时间把钱给冷柏华了。
4.证人原辽宁省国际合作公司总经理李瑞的证言证明:1996年贾桂娥要求他偿还冷柏华欠款,慕绥新也打电话让他想办法帮助解决偿还冷柏华的投资款。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五)2000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玛莉蓝公司开发的“休闲广场”项目给予支持并参加该项目的签约仪式。为此,同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玛莉蓝公司董事长姜放的证言、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建设项目通知书》证明:2000年4月,玛莉蓝公司与外方在沈阳市合资建设“休闲广场”,慕绥新对该项目给予肯定。同年6月底慕绥新参加了“休闲广场”的签约仪式,该公司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六)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并调解沈阳铁西百货大楼与沈阳商业城集团之间的矛盾。为此,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张殿华、赵启超的证言证明: 1998年至2000年间,慕绥新对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给予很多支持。1999年11月,该公司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总经理贝仕新的证言证明:因他不同意沈阳市商业局对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和沈阳商业城合并上市的意见,后经慕绥新调解,两单位才捆绑上市。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七)1997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解决该公司托管沈阳抗生素厂的问题。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姜恩鸿的证言证明:2000年,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原沈阳市政府副市长姜宪志的证言、《沈阳同联集团托管抗生素厂方案》证明:1997年10月,慕绥新提出把沈阳抗生素厂等100家中小企业推向市场并决定由同联集团托管抗生素厂。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八)2000年7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在机构改革时沈阳市物价局不降为二级局。为此,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沈阳市物价局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目的是机构改革时市政府不要把物价局变为二级局,慕绥新予以默许。
2.《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证明:机构改革时物价局要降为二级局。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九)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正昌集团总裁安昌奎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安昌奎所在单位承揽辽宁友谊宾馆15号楼装修工程、要求沈阳市商业银行为该单位贷款。为此,1999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7月,平晓芳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安昌奎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他送给慕绥新人民币 5万元。同年下半年,经慕绥新关照,他们公司参加辽宁友谊宾馆15号楼工程投标成功。1999年末,经慕绥新批示,他们公司在沈阳市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元。2000年9月,他到北京看望慕绥新并把人民币3万元交给平晓芳。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安昌奎到北京301医院看望慕绥新时给她人民币3万元和安昌奎到沈阳送给慕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3.证人辽宁友谊宾馆副总经理黄学余的证言证明:1995年下半年,友谊宾馆15号楼在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时,慕绥新曾对他讲让沈阳市劲昌装饰工程公司承揽该工程。
4.证人原沈阳市商业银行行长王平生的证言证明:1999年底,慕绥新让他从商业银行给正昌集团贷款;2000年2月商业银行给正昌集团贷款800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老干部局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拨款用于老干部局干休所、老干部疗养院维修、改造。为此,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老干部局局长孙艳华的证言和沈阳市老干部局《关于客房维修的情况报告》、《关于维修改造6、7号楼增设贵宾接待室的请款报告》证明:慕绥新批准拨款用于沈阳市老干部局干休所、老干部疗养院维修、改造,该局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8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一)1998年3月至1999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皇姑区政府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请求有关部门在市财税体制调整过程中对该区利益予以关照。为此,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 41 39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皇姑区区长高思绵、副区长宫金华的证言和沈阳市皇姑区《关于执行市财税体制调整过程中我区将会遇到的几个问题的紧急报告》证明:1997年下半年沈阳市政府调整税收办法,皇姑区税收预计减少5000多万元。为争取政策,该区政府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美元5000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二)1996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在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怪坡”风景区路段增设服务区,批准市政府给新城子区拨款用于解决该区供水问题。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 4.1万元、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7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沈阳市新城子区委书记崔学贵、区长王世卿的证言、沈阳市新城子区《关于在怪坡风景区路段增设服务区的请示》证明: 1996年8月,慕绥新批示有关部门对新城子区在高速公路设出口到“怪坡”风景区一事提出意见,并批准市政府拨款解决新城子区居民吃水问题,1997年至1999年,该区政府6次共送给慕人民币4.1万元、美元1000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三)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沈阳市铁西区财力紧张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铁西区委书记崔学贵、区长马光浴的证言证明:沈阳市铁西区政府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
2.沈阳市铁西区《关于请市财政给予适当财力支持的报告》证明: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沈阳市铁西区财力紧张问题。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