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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慕绥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0月10日
[裁判字号]:(2001)大刑初字第1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绥新,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
[案例正文]:

(二)1996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之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示辽宁省公安厅放行该厅扣押刘宝印的15辆走私汽车,后公安厅对该车作没收处理,并低价卖给刘宝印;同年7月,慕绥新又批示公安机关处理在沈阳市子夜夜总会与刘宝印发生纠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1997年3月,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大连市公安局扣押刘宝印的4辆走私汽车予以放行;同年下半年,决定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在刘宝印的公司购买高档汽车8辆; 1998年4月,批准为刘宝印的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的沈阳市青年大街住宅楼改造工程减免有关税费。为此,1996年11月,刘宝印之妻袁晶送给贾桂娥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496元),后贾桂娥告诉了慕绥新;2000年6月,袁晶送给平晓芳(慕绥新妻子, 1999年5月结婚)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6.37万元),平晓芳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3万元、“名仕”牌手表1块(价格为人民币3.18万元)、“百达菲利”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金寿桃1个(价格为人民币 58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宝印的证言证明:1997年5月他送给慕绥新1块“名仕”牌手表;他和梁福全连续两年在春节期间,到慕绥新家和慕的母亲家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他的妻子袁晶在香港送给平晓芳港币5?6万元。2000年4月,他和袁晶送给慕绥新1块“百达菲利”牌手表,平晓芳在场,同年国庆节前后,送给慕绥新1个金寿桃。 1996年4月,他购买的15辆奔驰、三菱等走私车被辽宁省公安厅查扣,他通过有关人员请求慕绥新协调,后这15辆车作罚没处理后被他买回,他少损失人民币150?160万元;1997年3月,他从广东买回的汽车被大连市公安局扣下4辆,后慕绥新请傅毓殿帮助协调,大连市公安局对他未作处罚,4辆车都放行了;在沈阳市青年大街改造工程中,慕绥新和建委主任宁先杰打招呼,免收了土地出让金、教育附加费等项费用;1997年6月,他得知沈阳市政府要买车,便找到慕绥新商定车的型号和价格,后他将8辆高档汽车卖给市政府。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11月,刘宝印安排她和袁晶一起到美国,袁晶给她美元5000元,她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块“名仕”牌手表。1998年春节前、后,刘宝印共送给慕绥新、慕的母亲、岳母人民币共3万元。

3.证人原沈阳市法院副院长梁福全的证言证明:1998年和 1999年的春节期间,他和刘宝印在慕绥新家和慕的母亲家,刘宝印及袁晶共给慕绥新、慕的母亲人民币2万元。

4.证人袁晶的证言证明:刘宝印送给慕绥新“百达菲利”牌、“名仕”牌手表各1块。1999年春节,她和刘宝印、梁福全到慕的母亲家,她送给慕的母亲人民币1万元。2000年6月她在香港送给平晓芳港币6万元。她和贾桂娥到美国时给贾美元5000元。同年9月她和刘宝印送给慕绥新金寿桃1个。

5.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2000年4月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块“百达菲利”牌手表。同年6月袁晶在香港给她港币5?6万元。同年阴历8月,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个金寿桃。

6.证人贾桂娥、平晓芳的辨认笔录证明:“名仕”牌和“百达菲利”牌手表系刘宝印送给慕绥新的;被告人慕绥新在庭审中对“名仕”牌和“百达菲利”牌手表的物证照片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

7.“名仕”牌手表发票证明:该“名仕”牌手表价格为港币3万元;价格鉴定书证明:该“百达菲利”牌手表价值人民币7万元。

8.辽宁大隆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信誉凭证证明:足金摆件(寿桃),价格为人民币5880元。

9.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处理“3.29”缉私专案走私车辆的请示》证明:辽宁省公安厅对查扣的61辆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一律没收。

10.辽宁省政府《省长批示交办单)证明:1996年7月,被告人慕绥新批示公安机关处理殴打刘宝印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11.证人原大连市市委副书记傅毓殿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给傅毓殿写信让他帮助处理大连市公安局扣留刘宝印车辆问题,经他和吕东辉联系,车辆被放行。

12.证人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张哲的证言证明:沈阳市接待办在 1997年的下半年购买了8辆280型奔驰车和丰田中巴车。慕绥新决定购车的数量和单价,并决定在刘宝印的奔驰汽车维修中心购买。

13.证人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泰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将慕批示的高明集团开发沈阳市青年大街的报告交给他,他让市建委主任宁先杰帮助刘宝印办理了减免税费问题。

14.证人原沈阳市建委主任宁先杰的证言证明:刘宝印曾将慕绥新批示的该公司的《关于改造旧住宅楼请示减免有关费税的报告》、《关于改造青年大街旧住宅楼请示减免有关费税的报告》给他。同年5月经慕绥新审批,刘宝印的公司被免收税费人民币200余万元。

1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本溪工源水泥集团董事长崔玉莲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本溪市建委,协调不拆除该集团的违章建筑。1996年底,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崔玉莲所送“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格为人民币15.6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崔玉莲的证言证明:1994年,城管部门要拆除粤海酒楼违章扩建,她通过他人找慕绥新帮忙,违章建筑未被拆除。她在沈阳宴请慕绥新时送给慕1块“劳力士”牌手表。

2.证人本溪市建委干部孙学仁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电话告知不要拆除粤海酒楼的违章建筑。本溪市建委主任表示尊重慕的意见,结果该违章建筑未被拆除。

3.侦查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贾桂娥的辨认笔录和被告人慕绥新对公诉人出示的“劳力士”牌手表照片辨认后证明:该“劳力士”牌手表系崔玉莲所送。

4.“劳力士”牌手表发票证明:该“劳力士”牌手表价格为人民币 15.68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1998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通过平晓芳向鞍山圆山湖集团公司经理毕松泗索要日产尼桑风度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2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毕松泗请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求电力管理部门在对该公司窃电问题进行查处时给予照顾。 1999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毕松泗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通过平晓芳收受毕松泗所送澳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1 7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毕松泗的证言证明:1998年5月,慕绥新让他把尼桑风度轿车借给平晓芳,实际上是向他要车。同年9月,慕绥新为他协调东北电业管理局查处其公司酒店的偷电问题。1999年5月和2000年10月,他分别送给慕绥新和平晓芳人民币5万元、澳元5000元。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1998年5月,她向毕松泗借尼桑风度轿车后告诉慕绥新,慕让张文龙给该车办理牌照。后听说有关部门要查,慕让她把车放在杨振华那里,张文龙告诉她和慕绥新杨振华要以人民币40万元购买该车,慕说杨振华给钱就要,不给钱就算了。 2000年,毕松泗给她澳元5000元。

3.证人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华的证言证明:张文龙说慕绥新有1辆车给平晓芳用,要在他的公司落户,他给出具了有关手续。2000年9月,平晓芳告诉他车要放在他的公司,后他打电话给张文龙,建议平晓芳把车卖给他的公司,张文龙称慕绥新和平晓芳同意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卖车,他将40万元车款交给薄红梅。2001年6月,薄告诉他平晓芳没敢要钱并把40万元退给他。

4.证人慕绥新司机张文龙的证言证明:平晓芳对他说毕松泗有 1辆车要办理牌照,慕绥新让他以杨振华公司的名义办理。

5.证人张文龙的妻子薄红梅的证言证明:杨振华的公司买过平晓芳的车,杨振华让她将人民币40万元转交平晓芳,她给平晓芳钱时平晓芳未吱声也未拿钱,后她又将40万元还给杨振华了。

6.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尼桑风度车牌照和减免车辆附加费的《请示报告》证明:慕绥新批示同意该公司的请示,并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7.尼桑风度轿车物证照片经慕绥新辨认后确认;《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该车价值人民币25123万元。

8.证人东电干部田宇的证言证明:1998年秋天,佟铭代表慕绥新要求东电从轻处理鞍山圆山湖饭店窃电一事。

9.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晓东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同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孙晓东所送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1台、CLK音响1套、VCD机1台、JVC牌录像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3.33万元);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孙晓东所送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晓东的证言和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补办乐雪假日温泉酒店工程计划的报告》证明:1995年3月,慕绥新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鞍山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同年7月,他送给慕1台34寸索尼彩电,1组音响、1台背投彩电。

2.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CLK音响、VCD机、JVC牌录像机的发票、价格鉴定书等证明: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CLK音响、VCD机、JVC牌录像机价值人民币3.33万元;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六)1995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演出公司经理罗怡春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土地局对日月岛酒店违法占用绿地的问题给予照顾,贾桂娥收受罗怡春所送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罗怡春的证言证明:1995年5月,省人大联合检查组要拆除日月岛俱乐部,他为此事给贾桂娥打电话让慕绥新给予协调。后他到慕家送给贾桂娥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5年,罗怡春找她和慕绥新谈日月岛酒店问题。后罗到她家送了10万元钱,她告诉了慕绥新。

3.沈规发(1995)68号、沈土发(1995)48号《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文件》和证人沈阳市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王世滨的证言证明:1995年7月,有慕绥新参加的人大检查组和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研究对日月岛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七)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市财政局财政体制改革和确定财政计划指标等问题给予照顾,1998年至1999年,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107614元)、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张,并通过其秘书郭继全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的证言证明:因慕绥新分管财政局,1998年下半年,应慕的要求市财政局给慕办理了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999年间,市财政局两次共送给慕绥新美元1.3万元并通过郭继全送给慕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给她1张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并告诉她是市财政局的。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八)1996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荣昌集团董事长石俊庆所送按摩椅1把(价值人民币1.3万元);同年,贾桂娥收受石俊庆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 584元)并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荣昌集团取得了沈阳至大连高速公路客运业务经营权。1999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通过其秘书郭继全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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