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0月10日
[裁判字号]:(2001)大刑初字第1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绥新,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
[案例正文]:
46.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公司扩大保险业务。为此,于1997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保险公司培训中心,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18万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春节前,通过刘宝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47.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武警支队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解决武警支队营房建设和农副产品基地资金等问题。为此,于 2000年3、4月间,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玉龙山庄,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48.1997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建工局请托,利用职权,对该局提出的《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在有关会议上顺利通过给予支持。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9000元。
49.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城建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组建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为该局建设蒸汽机车博物馆拨款。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2;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通过佟铭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0.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煤气公司请托,承诺市政府继续拨给该公司财政补贴。同时,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51.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军区预备役师请托,承诺为该师解决训练基地、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为此,于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迎宾馆,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52.1999年初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机械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沈阳市机械局提出的沈阳重型矿山机械集团与东北通用机械集团重组方案。期间,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3.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康平县政府请托,利用职权,为康平县发展“庭院养猪”计划调拨资金。期间,于 1997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于 1999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1999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4.1997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辽中县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辽中县设立蒲河桥收费站。为此,于1999年1月,在沈阳辽宁大厦,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 301医院,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55.2000年7、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公司提出的“兴沈基金”资产置换方案。为此,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6.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畜牧副食局请托,承诺在机构改革时保留该局原建制。为此,于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7.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权,为沈阳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拍摄“大二环”专题片批拨专项经费,并接受采访。为此,于 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沈阳市委组织部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8.2000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行催要市财政和市建委所欠贷款。为此,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行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9.1997年2、3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局取得了沈阳市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为此,于1997年3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60.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接受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在该公司扩股集资、获得污水处理厂承建权等项目上给予支持。为此,于1997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4.51万股,价值人民币15.785万元;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1万股,价值人民币10.6428万元;1999年9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票100万股,价值人民币 10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扣押、冻结被告人慕绥新人民币、美元、存单、股票、贵重物品等,共价值人民币1295万余元,另有手表28块,金饰品7件及其他物品等。其中,被告人慕绥新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6.34万元,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 57.62万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269.55万元[其中美元 28万元(折合人民币231.55万元)、人民币3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家用电器]的款物,被告人慕绥新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慕绥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96.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被告人慕绥新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269.55万元,数额巨大,经查证,被告人慕绥新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被告人慕绥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慕绥新犯数罪。但被告人慕绥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且赃款全部被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慕绥新在庭审中基本供认。但辩解称:贾桂娥未告诉他1998年国庆节和1999年春节期间周伟两次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0年春节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贾桂娥、刘桂琴也未告诉他环保股票的事情。
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罗力彦、文柳山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主要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虽然贾桂娥证实告诉过慕绥新周伟送人民币3万元,但被告人否认,不采信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理由;被告人是通过平晓芳向毕松泗借车,被告人与毕松泗之间的行为系公民之间的借用关系;不应认定被告人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2000年被告人与贾桂娥已经离婚,贾桂娥收受张德利的人民币1万元与被告人无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承诺提拔赵晓川;被告人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元5000元是公务活动费,不属于被告人受贿;被告人是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参加上市,其没有接受沈阳铁西百货大楼的请托;1999年被告人收受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与其接受请托无关,因为皇姑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照顾;沈阳市煤气公司与被告人之间没有请托关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刘桂琴送给贾桂娥环保股票105.51万股,贾与刘的证言存在矛盾,应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有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大量事后受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在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周伟之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找到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做工作,将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党组书记。同年 10月,贾桂娥(慕绥新前妻,1999年3月底与慕离婚)收受周伟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了被告人慕绥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周伟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伟的证言证明:1997年,为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他通过白梅交给贾桂英人民币20万元并到慕绥新家由贾桂英将钱送给贾桂娥。2000年9月,他到河北省驻京办事处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7年春,贾桂英同她讲周伟想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她多次和慕绥新说及此事,慕答应了。后贾桂英将周伟的人民币10万元转交给她,她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贾桂娥的妹妹贾桂英的证言证明:白梅找她帮助把周伟调到沈阳,她找贾桂娥并同周伟等到慕绥新家将白梅交给她的人民币20万元中的10万元送给贾桂娥。
4.证人鞍山市煤气公司白梅的证言证明:周伟求她找贾桂英帮忙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并让她送给贾桂英人民币20万元。
5.证人沈阳市委组织部孙桂安、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宋学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对孙桂安说要把鞍山市烟草专卖局的副局长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1998年底慕绥新又推荐周伟任局长。
6.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1998年4月周伟被任命为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同年12月被任命为局长、党组书记。
7.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