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5月24日
[裁判字号]:(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蒋云中,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局长、铜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住×××。200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正文]: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蒋云中,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局长、铜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住×××。200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航看守所。
辩护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0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云中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中立、代理检察员马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云中及其辩护人易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一)2000年5月,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侣俸中学教师吴显洪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后蒋云中向巴川中学校长林某某打招呼,要其给予照顾。同年8月4日,吴显洪顺利调入巴川中学。同年10月的一天,吴显洪为感谢蒋云中,通过他人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二)2001年7月,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西泉中学教师夏顺一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东城中学工作。同年8月22日,夏顺一顺利调入该县东城中学。同年9月的一天,夏顺一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三)2001年4月,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职业高中副校长阳兴春的请托,帮忙为其更换工作单位。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阳兴春任铜梁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阳兴春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四)2001年6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土桥教办主任苏元发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苏元发任铜梁县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苏元发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五)2001年6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安居教办主任刘绍华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刘绍华任中共铜梁一中党支部书记。2002年春节前后,刘绍华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六)2001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平滩白合小学校长陆德勇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陆德勇任铜梁县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2002年春节的一天,陆德勇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3000元;(七)2002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李国彬的请托,帮忙将其亲友陈有刚分配到铜梁二中工作。2002年8月,陈有刚毕业分配到铜梁二中。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八)2002年8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李国彬的请托,帮忙安排自己及朋友之子就读铜梁实验一小,并少交捐资助学费。后蒋云中要求铜梁实验一小校长李某某接受该学生并降低收费,李国彬及其朋友分别交纳3000元捐资助学费后就读铜梁实验一小。随后,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10000元;(九)2002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李植岩的请托,帮忙将其弟弟李雪松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2002年7月20日,李雪松顺利调入铜梁县巴川中学。2002年底,李植岩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美元1000元;(十)2002年底,被告人蒋云中接受罗云的请托,帮忙将其妹妹罗利红从铜梁县东城小学抽调到铜梁县巴川镇临时教育工作组,后罗利红顺利调入该临时教育工作组工作。2003年初,罗利红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十一)2003年初,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铜梁县蒲吕中学校舍工程,因学校未按工程进度拨款,该公司经理蒋真伟请求被告人蒋云中帮忙催收工程款,蒋云中遂要求校方按工程进度支付。蒋真伟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十二)2001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陈久东的请托,帮忙将其妻子叶春容调到县城学校工作。2001年8月,叶春容顺利调到铜梁县师范附小。随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十三)2004年8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陈久东的请托,帮忙将其朋友的女儿转学到铜梁县巴川中学读书,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随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十四)2005年6月前后,陈久东为投标铜梁县东城小学的工程项目,找到被告人蒋云中,请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并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0元。蒋云中将此款占为己有,直到案发前才通过他人退还此款;(十五)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陈久东开车到蒋云中家楼下,为感谢蒋云中多年的关照,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并举示了蒋云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吴显洪、夏顺一、阳兴春、苏元发、刘绍华、陆德勇、罗利红、李植岩、李国彬、蒋真伟、陈久东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局长、铜梁县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70000元、美元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云中具有自首情节,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蒋云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与夏顺一、阳兴春、苏元发、刘绍华、陆德勇等五人是同学关系,其收受他们五人的钱是彼此之间相互礼尚往来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受贿;其2005年6月收受陈久东的2万元现金后,并没有给陈久东帮忙,陈久东的工程事后也未中标,且一直想退还该款,因陈久东在外做工程而未果,蒋云中于2006年5月左右已退还了陈久东,故收受该款不属受贿。请求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除提出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蒋云中在2006年春节收受陈久东的5000元拜年费以及夏顺一送给蒋云中5000元后,蒋云中还礼给夏顺一3000元,均属于礼尚往来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或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并提出蒋云中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元,系初犯,请求对蒋云中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为支持辩护理由,辩护人举示了逯元玉证言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蒋云中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蒋云中在2000年3月至2006年期间,先后担任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以及铜梁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06年8月5日蒋云中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等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中国共产党铜梁县委员会任免通知证实,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蒋云中任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2003年3月之后,蒋一直任铜梁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蒋云中于1964年×月×日出生等基本情况。
二、被告人蒋云中受贿的事实
(一)2000年5月,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侣俸中学教师吴显洪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后蒋云中向巴川中学校长林某某打招呼,要其给予照顾。同年8月4日,吴显洪调入巴川中学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吴显洪为感谢蒋云中,通过他人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吴显洪的证言证实,吴显洪是铜梁县侣俸中学的老师,2000年5月,吴听说铜梁巴川中学要进老师,就找时任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同年8月,吴接到了调动通知书。吴显洪为感谢蒋云中,就通过其堂姐夫陈恒明送给蒋人民币5000元。后陈恒明告诉吴显洪已经将5000元送给了蒋云中。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郭开平任铜梁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按教师调动的程序,由需要教师的学校向教育局申报教师名额及要求,教育局人事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进行双向选择,人事科将合格教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就正式行文调动。另一种情况就是学校直接向局领导提出个别教师的调整,由学校直接考察,不进行双向选择,但最后也要由局党委研究讨论决定,通过后行文调动。在2001年8月的人事调动中,蒋云中给郭开平一份包括刘绍华等人在内的拟任名单,由郭开平交党委讨论。另外,在教师调动上,夏顺一等人事先找蒋云中帮忙,由蒋协调后,蒋给郭开平打招呼让郭准备调动教师的材料交党委讨论通过。
3、证人林长贵的证言证实,林长贵于1993年至2004年8月任铜梁县巴川中学校长。2002年,巴川中学与欧鹏集团合作办校,但教师的任免由教育局管理。吴显洪从侣俸中学调动到巴川中学时,蒋云中让林长贵对吴显洪调动的事给予关照,后吴显洪就调入巴川中学。
4、铜梁县教育局〔2000〕119号文件及教育局证明材料证实,吴显洪由侣俸中学调入巴川中学工作。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0年,吴显洪找蒋帮忙将吴调到巴川中学工作,后蒋给巴川中学校长林长贵打招呼照顾吴,不久,吴调到巴川中学。同年9月,吴显洪的堂姐夫陈恒明在蒋的楼下给蒋5000元现金,说感谢帮忙调动了吴显洪的工作,蒋推辞后收下。
(二)2001年7月,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西泉中学夏顺一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东城中学。同年8月22日,夏顺一调入铜梁县东城中学工作。同年9月的一天,夏顺一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夏顺一的证言证实,夏顺一与蒋云中以前系师范学校的同学。夏顺一所在的西泉学校撤销初中招生,需重新安排工作,夏找到同学蒋云中帮忙安排好的学校,后夏被安排在东城中学工作。为感谢蒋,夏带装有5000元的信封和一些水果到蒋家,只有蒋的妻子逯元玉在,夏将水果和钱放在蒋家客厅就走了。过了几天,蒋叫夏去他家,准备退钱给夏,夏出蒋的家门时,将5000元甩在蒋家的沙发上就走了。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在教师的调动上,夏顺一事先找蒋云中帮忙,由蒋找相关学校协调,蒋云中给郭开平打招呼,准备教师的材料,由党委讨论通过后行文调动。
3、铜梁县教育局〔2001〕79号文件证实夏顺一由西泉小学调到东城中学工作。
4、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7月左右,蒋云中的同学夏顺一找蒋,并告诉蒋其想从西泉小学调到东城中学,让蒋帮忙。蒋云中给郭开平打招呼照顾一下夏顺一,后夏顺一调入东城中学。夏顺一为感谢蒋对其关照,送给了蒋5000元钱。
(三)2001年4月,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职业高中副校长阳兴春的请托,帮忙为其更换工作单位。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阳兴春任铜梁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阳兴春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