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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05月20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被告人 张君,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 秦直碧,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合川人
[案例正文]:

2.1995年,被告人张君化名马忠敢窜至云南省河口县,结识被告人王俊。张君要求王俊为其购枪,王俊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从他人手中取得“五?四”手枪一枝,以人民币6000元非法转卖给张君。王俊除支付非法购枪款4000元人民币外,从中获取赃款人民币2000元。事后,王俊分给被告人陈世星赃款人民币500元。此外,被告人陈世星与张君认识后,单独卖给张君“五?四”式手枪子弹110发,手雷2枚。随后,张君指使被告人严敏乘坐公共汽车将从陈世星处购得的子弹运至重庆。该“五?四”式手枪被张君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作案3起,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劫得价值人民币3262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及出租轿车3辆。

3.1996年,被告人张君化名马忠敢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与被告人莫金英认识。张君向莫金英提出购买枪支弹药,莫金英表示同意。1996年至2000年7月间,莫金英在云南省河口县中越边境非法购得枪支、弹药后,先后12次非法出售给张君“五?四”式手枪13枝、“五?四”式手枪子弹2400余发、手枪弹匣13个,获赃款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张君先后安排秦直碧、全泓燕等人乘汽车将所购得的枪弹从昆明运至重庆。其中,秦直碧三次接受张君安排运输枪支、弹药,全泓燕两次接受张君安排运输子弹。被告人莫金英非法所售枪支被张君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3起,直接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劫得价值630393余元的公私财物;莫金英非法所售枪支被张君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4起,致12人死亡,3人重伤,9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价值人民币4179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和出租轿车4辆。

4.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君安排赵正洪到湖南省益阳市购买霰弹猎枪及猎枪子弹。赵正洪通过陈建宇(另案审理)找到益阳资江机器厂职工医院医生高立军等人,以每支猎枪人民币4500元至5800元的价格,非法购得各种类型霰弹猎枪23枝,以每发子弹人民币4元至5元的价格非法购得猎枪子弹2000余发。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多次在常德、益阳等地进行实弹射击,以检验非法购得的霰弹猎枪的性能,并将非法购得的枪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重庆市杨明燕、全泓燕家中藏匿。

5.1999年7月,被告人张君以打靶为名要求被告人杨明军帮忙找子弹。杨明军利用其作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内勤的方便条件,于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间,先后多次私自将其保管的“六?四”式手枪子弹计455发非法提供给张君。张君将杨明军提供的“六?四”式手枪子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藏匿。

6.2000年7月,被告人张君安排李泽军、陈世清由湖南省常德市赶至重庆市涪陵区,将藏匿于被告人杨明燕家中的枪支、弹药转运回湖南省常德市。张君与杨明燕电话联系后,杨明燕将7枝“五?四”式手枪、3盒子弹转运至涪陵中山宾馆,交给李泽军,由李泽军和陈世清将该批手枪和子弹运到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交给张君。随后,李泽军、陈世清再次赶到涪陵,杨明燕将8支霰弹猎枪分装于两个旅行袋,由杨明军帮忙转运至涪陵长江饭店交给李泽军,再由李泽军、陈世清运回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交给张君。

7.2000年9月,被告人张君先后多次将霰弹猎枪7枝、猎枪子弹800发、军用子弹1201发运往全泓燕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F栋3单元10-6号住处藏匿。

另查明被告人严敏、莫金英没有立功情节。

起诉书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等物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以及共同作案人供述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至16日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君在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单独、伙同他人或组织、指挥他人共同持枪、持械在重庆、湖南、湖北、广西、云南等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作案计22次;为了抢劫、故意杀人,单独或指使他人非法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君多次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多人重伤死亡,且入户抢劫及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君先后将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以及李泽军、陈世清等招至麾下,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先后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一系列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形成了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张君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君罪行极其严重。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君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以及向光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被告人秦直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参与张君组织的共同持枪抢劫犯罪活动,并接受张君指派,三次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秦直碧多次参与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重伤、死亡、并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多次,情节严重。秦直碧多次积极参与张君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抢劫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并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秦直碧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全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君共谋杀人抢劫出租车,选定抢劫作案地点,并与张君共同枪杀无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受张君指派两次非法运输弹药,并在其住所内藏匿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运输弹药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全泓燕为加入张君犯罪集团,主动接受张君对其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共同持枪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私藏的枪支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为共同实施杀人抢劫,参与选择作案地点后而未实施,属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全泓燕积极参与张君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成员,且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故意杀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全泓燕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君共同持枪抢劫一次;又受张君指派非法运输军用子弹110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弹药罪。严敏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莫金英为非法牟利,向被告人张君非法出售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莫金英非法出售枪支弹药数量大,且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纳波、朱加武为非法牟利,共同向张君非法出售“五?四”式手枪一枝,纳波还单独向张君非法出售军用子弹、手榴弹,被告人纳波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加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纳波、朱加武非法出售的枪支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俊为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从他人手中非法取得“五?四”式手枪一枝,非法加价转卖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王俊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他人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一枝,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还非法向张君出售军用子弹、手雷,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陈世星介绍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世星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燕接受张君安排,为张君犯罪集团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明知张君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武汉广场”抢劫后,为张君销毁作案工具,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鉴于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系受张君指使,且在整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张君以及李泽军、陈世清较小等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被告人杨明燕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明军利用保管弹药的工作之便,先后窃取“六?四”式手枪子弹455发,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杨明军盗窃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鉴于其盗窃的弹药未被张君等人用于实施犯罪,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决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追缴。

2.被告人秦直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35元予以追缴。

3.被告人全泓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4.被告人严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元予以追缴。

5.被告人莫金英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被告人纳波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被告人朱加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被告人王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被告人陈世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被告人杨明燕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被告人杨明军犯盗窃弹药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被告人张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黄仲素赡养费人民币5400元,罗坤抚养费人民币1620元,林洪玫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因被害人罗运洪死亡的补偿费人民币5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光银的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陈世星、杨明燕、杨明军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陈世星、杨明燕、杨明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01年5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张君、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的死刑判决,核准陈世星、杨明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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