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05月20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被告人 张君,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 秦直碧,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合川人
[案例正文]:
被告人 张君,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 秦直碧,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 全泓燕,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 严敏,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 莫金英,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 纳波,生于x年x月x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 朱加武,生于x年x月x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 陈世星,别阮氏清心,生于x年x月x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
被告人 王俊,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 杨明燕,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
被告人 杨明军,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
被告人张君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直碧、严敏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泓燕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明燕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
(一)关于张君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君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店主文祖元听见响动开门察看,张君开枪击中文祖元头部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2.1993年4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君邀约刘保刚各携带一枝自制枪,蒙面后窜至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西堤河卫旅社曾桂枝租用于做百货生意及生活起居的房屋处,敲门入内持枪对曾桂枝、曾艳辉姐妹进行抢劫,张君开枪击中曾桂枝左肩部致轻伤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张君在伙同刘保刚持枪抢劫曾桂枝、曾艳辉后,发现刘保刚的脚在抢劫过程中被枪弹误伤。张君为了灭口遂于1993年4月20日晚,将刘保刚骗至安乡县一僻静处,用铁锤猛击刘的头、胸部,又用绳子勒刘的颈部致其死亡。将尸体装入麻袋,捆上石头沉于河中。
4.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104号“军用服装店”,趁店主严旺财不备,持铁锤猛击严头部后,又用匕首刺严颈、腹部,致严旺财当场死亡,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张君用店内军装掩盖严旺财尸体,用水冲洗现场血迹后逃走。
5.1994年8月,被告人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化名马忠敢,对云南省石林县粮食局停薪留职人员沈家明谎称有假币出售,并在开远市广集旅社2-3房间,持“五?四”式军用手枪对沈家明进行威胁,劫走沈用于购假币的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
6.199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君为测试其所购“五?四”式手枪的杀伤力,将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的女青年王启翠、陆万兰骗至开远市马者哨乡葫芦塘村公所坝心村后山杀人冲,持枪威逼二女青年脱光衣裤上下重叠,开枪将二人杀害。随后,张君摘下陆万兰金戒指一枚,并将王、陆二人的衣裤丢弃于距杀人地点800米处的北面山冲后逃走。
7.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君携带一枝“五?四”式手枪,窜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农贸市场伺机抢劫。当日下午4时许,张君尾随个体经营者王礼明至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路一公厕内,持枪威逼王交出现金,遭王反抗。张君当即开枪击中王礼明头部,抢走王装有人民币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离现场。王礼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君、严敏共谋后,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伺机抢劫。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在外等候,严敏进入银行营业厅观察到取款人李久川、许娣萍的取款情况后,按事前约定向张君伸出五个手指,示意有人民币50000元。张君即尾随李久川至渝中区和平路二巷内,持“五?四”式手枪朝李连开数枪,抢走李装有人民币50000元的皮包。事后,严敏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李久川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检验损伤程度为重伤。2000年7月,李久川因枪伤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9.1995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君伙同被告人秦直碧窜至事先踩好点的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张君持枪、手榴弹威胁营业员和顾客,秦直碧进入黄金柜台用起子撬开柜台锁,收取柜内黄金首饰。该店清洁女工李建清见状高声呼喊,被张君开枪击中致死,张君又开枪威胁店内人员后,与秦直碧将柜台内的黄金、铂金首饰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在逃离金店时,张君又开枪击中行人易勇、冯小玲致二人轻伤。张君驾驶事前停放在商场外的摩托车搭乘秦直碧,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黄角堡16号旁巷道边的竹林内清理赃物后,与秦直碧分散离开。张君携赃物至沙坪坝区劳动路严敏租赁房内藏匿,与严敏共同将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烧毁。此次劫得黄金首饰3737.149克,铂金首饰47.906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55404.25元。严敏从赃物中获得一条重40余克的黄金项链。尔后,张君、严敏携带赃物前往湖南省岳阳市销赃。销赃后张君分给秦直碧赃款人民币50000元。
10.1996年12月初,被告人张君经多次踩点,决定抢劫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黄金屋。张君邀约严若明(另案审理)从湖南省津市市赶到重庆,熟悉现场地形,并进行了枪支实弹射击练习。同月25日18时40分左右,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严若明携带榔头、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从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西侧大门窜至该店黄金柜台前。张君持手枪对黄金柜台营业员进行威胁,严若明翻入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内,二人随即从商店后门逃离现场。抢劫中,张君开枪击中唐明亮致其重伤;逃跑过程中,张君又开枪击中向光银、郑中华,致向光银重伤、郑中华轻伤。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5043.147克,价值人民币630393.38元。张君销赃后分给严若明部分赃款。
11.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君召集李泽军、严若明(另案审理)预谋到湖南省长沙市抢劫,并进行了摩托车驾驶、实弹射击等犯罪技能训练。张君以其表姐胡珍英的名义,租赁长沙市吉福街167号房屋作为抢劫窝点。同年11月25日,张君、李泽军、严若明多次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潇湘友谊商城周围踩点,张君对抢劫进行了具体分工。同月27日,张君买来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由严若明停放于商城外,作为抢劫后逃跑的工具。当日18时许,三人头戴太阳帽,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二支、李泽军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枝,严若明携带凿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商城黄金柜台前,张君持二枝手枪威胁营业员。李泽军、严若明翻入柜台,用凿刀撬开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在此过程中,张君先后开枪击中营业员吴浩、余乐、谭美萍、黄佳,致吴浩、余乐当场死亡,谭美萍轻伤,黄佳轻微伤。三人抢劫后跑出商场,严若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君、李泽军逃离现场,至长沙线材厂宿舍路段三人清理赃物后,严若明将摩托车弃于湖南省模具公司仓库办公室处,独自回到津市家中。张君、李泽军潜入长沙市吉福街167号租赁房内藏匿。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10977.43克,价值人民币1372179元。张君销赃后,分给李泽军、严若明部分赃款。
12.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更大规模的抢劫活动,又先后纠合陈世清、赵正洪二人(另案审理),并组织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三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赵正洪家附近进行摩托车驾驶等犯罪技能训练。张君为让陈世清、赵正洪死心塌地跟随自己,要求二人杀人入伙,二人均表示同意。李泽军、陈世清按照张君的安排准备了铁锤、塑料袋、手套、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张君在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长沙县白沙乡金华村村民王志刚骗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次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将王志刚骗至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村野鸡窝山上,张君强迫王志刚脱光衣裤,跪在地上,陈世清、赵正洪捆住王志刚的手脚,用塑料袋套在王的头上,并用封口胶将塑料袋口封住,致王志刚窒息倒地后,赵正洪、陈世清上前捂住王志刚嘴鼻,猛卡其颈部。李泽军、赵正洪又先后用铁锤猛击王志刚头部数下,陈世清持水果刀连刺王背部数刀,致王志刚当场死亡。四人将王的尸体用草掩盖并清理现场后逃离。
13.1998年11月,被告人张君向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及王雨(另案审理)宣布,决定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柜台。五人多次前往武汉广场踩点熟悉地形。尔后,五人聚集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对实施抢劫进行精心策划和演练。按照分工,李泽军、陈世清准备好抢劫作案工具,同王雨在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内等候。张君、赵正洪到长沙市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武汉广场后逃跑的交通工具。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张君、赵正洪骗租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行至湖南省临澧县境内一偏僻路段时,张君趁出租驾驶员旷跃良不备,开枪将旷跃良杀害,二人将尸体藏于出租车后备箱。随即,张君打电话通知李泽军、陈世清、王雨赶到临澧县城关镇圆盘路会合。张君驾驶抢得的桑塔纳出租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四人沿207国道行驶,至临澧县复船村路段时,张君指使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将旷跃良的尸体抛于莫家山上。
14.1998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张君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驾驶抢得的湘A31524出租车,沿207国道朝湖北省武汉市方向行驶。次日凌晨2时许,在通过207国道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治安检查站时,张君拔出手枪朝对其治安检查的温静、黄道荣连续开枪射击,击中温静致其当场死亡,击穿黄道荣身穿的棉大衣。与此同时,李泽军下车朝一辆停车待查的东风大货车上的胡良村开枪射击,因子弹卡壳未能击发。随后,张君驾车调头朝湖南方向回窜,并令车上人员做好冲关准备。当张君驾车经过南平镇收费站时,治安协管员周贤林只身拦截,李泽军开枪击中周贤林。周贤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尔后,张君等人驾车逃至津市市王雨家中藏匿。当日凌晨5时许,张君、李泽军将劫得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焚毁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多安桥上。
15.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柜台,出资指定秦直碧租赁武汉广场附近的江汉区新华街精武路44号门面房开火锅馆,作为其抢劫作案窝点,并告知秦直碧要在武汉做一笔“业务”。1998年12月底,张君召集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到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对抢劫武汉广场黄金柜台进行了具体分工。随后,张君先期到达武汉将被告人杨明燕从涪陵招至武汉,二人藏身于秦直碧火锅馆内。1999年1月3日,张君谎称当晚实施抢劫,指令赵正洪、李泽军、陈世清赶到武汉,对三人进行了临场测试。同月4日下午,张君将“五?四”式手枪等作案工具分发给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并布置了作案细节。当晚18时50分,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租乘丁正强驾驶的鄂A.X1685红色富康出租车朝武汉广场行驶。四人在车上将事前准备的袜子套在颈上用于蒙面,李泽军、赵正洪还戴上手套,陈世清戴上黑色旅游帽和手套。车行至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时,张君拿出“五?四”式手枪威胁丁正强,令其跟随李、赵、陈三人进入商场。张君将抢得的出租车停于商场西侧5号门前准备接应。赵正洪持枪劫持丁正强,并同李泽军、陈世清从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