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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包间费案今开审 消费者拒绝与酒楼和解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
[案情摘要]:  今年30岁的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该收费不合理将该酒楼告上法院,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消
[案例正文]:

  今年30岁的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该收费不合理将该酒楼告上法院,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消费者因包间费问题起诉餐饮经营者的案件。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5日与朋友一同到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的包间就餐,餐后结帐时该店服务人员向其收取了大包间使用费80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包间费,应当预先向消费者进行告知,而被告并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包间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外,原告称被告在向原告收取包间费时没有对收取包间费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说明,餐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包间是经营者的配套义务和附随义务,消费者使用包间的费用已经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被经营者计入菜肴的价格之内,因此,经营者再向消费者收取包间费属于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强迫交易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被告麻辣诱惑酒楼辩称,按照前厅服务的要求,服务人员在顾客预定包间就餐时必须告知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费事项已经是一项固定的服务和工作流程,而前厅的服务人员均严格进行过前厅服务培训,因此原告在订餐当日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包间费收费告知。此外,原告就餐的包间内挂有“本包间收取80元包间使用费”的提示牌,这也属于被告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

  被告认为,原告系在对包间费收取事项知情的情况下选择包间进行就餐消费,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包间费收取的合理性,被告称包间服务和大堂服务存在差别,包间不仅提供冷暖空调设备,还配置有专门的服务人员随时提供服务,而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禁止收取包间费,因此包间费的收取合法合理。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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