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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挤摔伤 公交公司担责
[受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偿付原告曾某医疗费等合计10936。83元。
[案例正文]:

  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偿付原告曾某医疗费等合计10936。83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春节期间,原告曾某乘坐被告经营的无人售票公交汽车至某站台时,因车内乘客拥挤,被推挤下车摔伤而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曾某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款乘车时,双方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约定的地点。被告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充分注意,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下车时被他人推挤摔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为乘客,上下车亦应注意自身安全,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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