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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诉学校侵犯人身权终审判决:学校道歉赔款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
[案情摘要]:未成年学生小静诉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侵犯人身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校因接受家长委托后未能妥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教师又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被终审法院判处向小静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和退还小静及其家长经济损失、学杂费等12885元。
[案例正文]:  
  未成年学生小静诉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侵犯人身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校因接受家长委托后未能妥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教师又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被终审法院判处向小静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和退还小静及其家长经济损失、学杂费等12885元。
  
  对于未成年学生小静与其所在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间的人身权及教育管理纠纷,本报曾于2001年五六月间进行连续报道,后又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的情况予以追踪报道,引起了广大读者对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的热切关注。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并无不当,小静出走属于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离校的行为,学校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小静及其家长的一切诉讼请求。
  
  接受小静及其家长上诉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及责任,特别是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这种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在学生家长将未成年的孩子送往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即与家长之间建立了对孩子的委托教育、管理职责的关系。正因为该校不积极履行义务,构成了对委托人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静班主任刘某在行使职务行为时,未征得小静监护人的同意且未经法定程序即拆开小静的信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构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责任。小静及其家长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及返还剩余学费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其合理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此,作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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