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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晨练不慎摔死 缺乏证据家属败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摘要]:张老汉生前连续一年多都在公园晨练,对于公园内的环境及设置是较为熟悉的,张老汉应该在自己的行走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张老汉的跌倒是由于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所以对原告要求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正文]: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案,一审驳回受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29日清晨,张老汉像往常一样精神饱满地去家附近的公园早锻炼。上午9时许,一位游客发现张老汉在公园的假山上摔倒受伤,随即老汉被送往医院救治几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外伤,颅内多发血肿,脑干功能衰竭死亡”。
  
  
  张老汉的家属认为公园的假山怪石嶙峋,事发现场没有设置栏杆扶手和警示标志,公园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惨祸发生。因此公园应该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汉生前连续一年多都在公园晨练,对于公园内的环境及设置是较为熟悉的,张老汉应该在自己的行走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张老汉的跌倒是由于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所以对原告要求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公园自愿从道义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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