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摔成重伤 受益之人适当补偿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摘要]: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熊某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007年6月5日晚7时许,熊某因孙子要吃桃子,即带着孙子到邻居李某家中,要求在李某家的桃
[案例正文]: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摘要]: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熊某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007年6月5日晚7时许,熊某因孙子要吃桃子,即带着孙子到邻居李某家中,要求在李某家的桃
[案例正文]: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熊某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007年6月5日晚7时许,熊某因孙子要吃桃子,即带着孙子到邻居李某家中,要求在李某家的桃树上摘几个桃子吃。征得正在院内择菜的李某同意后,熊某在李某的桃树上摘了一个桃子,随后在水池边开始冲洗。李某见状,为了帮熊某多摘几个桃子,在桃树下立了个梯子爬上去摘桃时,不料梯子倾斜而摔倒受伤。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一级伤残,李某为此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7 万余元。
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熊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摘桃子过程中受伤,被告熊某虽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李某所受伤害系为熊某利益所致,故熊某应予适当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