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02月04日
[裁判字号]:(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船民一初字第66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 2.案由:名誉权
[案例正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船民一初字第66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凌,汉族,1974年出生,吉林赛康公司职员,住xxx。
被告(上诉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康健,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霍旭虹,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蒲海东;代理审判员:张伟红、杨东来。
二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多年来的游戏用户,经不断努力在四国军旗游戏中积分至9 537分,积分榜排名第一。2003年1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原告利用系统漏洞作弊,非法取得积分为由,对原告排名第一的游戏积分作清零处理,且在网上发布。被告这一严重违背事实、毫无根据的处罚在联众四国军旗界引起极大震动,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并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报刊或联众网络上公开道歉,恢复积分和排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2.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与其本人无法律上的联系,故原告张凌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联众公司处罚的作弊用户是“?豪门?玉儿(youxiwawa101010)”(以下简称玉儿),此与张凌无干。第一,玉儿的注册信息与张凌不一致。第二,玉儿在网上公开承认的身份与张凌不一致。第三,玉儿注册ID被不同的用户使用。这三点理由可以确定网络虚拟人物玉儿并非原告张凌。(2)原告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是:第一,原告张凌无名誉权损害事实。联众公司未对张凌本人实施过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因虚拟之玉儿与现实生活中的张凌无必然联系,即便玉儿的名誉受到影响,张凌的名誉亦不同时受到影响;由于游戏用户的注册信息保密,不为外人所知,所以,即便张凌就是玉儿,对玉儿的处分也涉及不到现实生活中的张凌。第二,联众公司对玉儿的处罚无过错,处罚依据合法,而玉儿有过错。联众公司接用户投诉对炒分的玉儿清零是为维护网络环境和公共利益,玉儿利用系统漏洞炒分作弊属实,联众公司的“用户服务条款”及“会员服务条款”有相应的处罚规则,且合法、有效。(3)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张凌的起诉。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虚拟社区里的虚拟人物玉儿享有名誉权于法无据。(5)张凌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审理和支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张凌与网络游戏玉儿相对应,玉儿系张凌的网上称谓。玉儿长时间在联众网络进行四国军旗游戏,至2003年1月20日被清零前在线时间达11 256小时,获司令称号,积分榜排名第一。2003年1月初,有大量联众世界游戏用户在游戏讨论区发帖对玉儿的游戏行为提出质疑和指责,认为其炒分。联众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在联众世界资讯中心发出通告,对玉儿予以清零处罚。同时确认,张凌曾将玉儿这个游戏ID授权他人使用。认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1)就认定张凌与玉儿对应、玉儿系张凌的网上称谓。一是当前只有原告张凌陈述认领这个ID。二是有证人刘凯、范闯、郑洪斌、郭大城、曹宇新、孙国胜、娄红当庭作证,证明张凌拥有这个ID,张凌即玉儿。三是张凌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该ID三级密码,本案审案法官经演示,通过三级密码可以完成只有该ID注册人才能完成的事项。四是被告既然认定玉儿非张凌,但不能提供与玉儿相对应的其他“真正”注册人。综上所述,足资认定张凌与玉儿对应,玉儿系张凌网上称谓的事实。(2)玉儿在联众世界四国军旗游戏中在线时间达11 256小时、获司令称号、积分至9 537分以及排名第一的事实。原告张凌提交了从联众网络下载的联众世界四国军旗前10名排行榜,并有证人当庭出具证言证明,同时,有被告提举的证据??联众游戏讨论区若干用户发信内容印证,可以认定这一事实的存在。(3)2003年1月初,有大量联众游戏用户在游戏讨论区发帖质疑和指责玉儿炒分,联众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将玉儿的游戏积分清零的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被告提交的公证保全的网页记载证明,本院予以确认。(4)就认定张凌曾将玉儿这个ID授权他人使用,该ID积分非张凌一人游戏取得的事实,有被告抗辩主张和原告陈述承认,可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的自称是注册ID玉儿的三级密码。
2.证人刘凯等七人当庭出具的证言。
3.原告从联众世界网络下载的“我的服务”之“问题”与“答复”内容。
4.联众世界四国军旗前10名排行榜,载明玉几段位:8;称号:司令;积分:9 537;赢盘数:17 199;和盘数:2 032;输盘数:7 719;历史盘数:29 244;在线时长:11 256(小时)。
5.原告主张有很多ID甚至绝大部分ID的游戏记录与玉儿一样,都存在同一。ID同一时间在不同的服务器玩同一游戏的问题,但联众公司并未将其清零,要求被告提供联众世界四国军旗2003年1月20日排行榜前100名ID的游戏数据记录,被告至延期举证期限届满后,以工作量大和该证与本案无关为由,拒不提供。
6.玉儿的个人注册信息1页,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出生日期均与张凌自然情况不一致。
7.(2004)京证经字第05810号“公证书”94页,内容均系与游戏ID玉儿清零事件有关的网页记载。
8.玉儿登陆服务器地址记录。
9.玉儿的游戏数据。
(四)一审判案理由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原告张凌为进入联众四国军旗游戏而注册ID玉儿,虚拟人物玉儿即与张凌建立了事实联系,张凌有权行使该ID上的权利和承担该ID上的义务。从习惯角度,一个ID名称只对应一个自然人,所以,张凌就玉儿的游戏积分被清零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本院对被告关于张凌不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2.张凌接受联众公司游戏服务条款、注册ID、交纳上网费用进行游戏,与联众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关系。联众公司公示的服务条款乃是对自身服务内容、标准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说明,并不代表与公司建立了上下级隶属关系。公司对用户也不享有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权,所以,争议仍属于合同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故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之。因此,被告援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四项,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张凌的起诉之抗辩不正确。
3.(1)玉儿游戏并不违规。虽然张凌自认在不同服务器的不同IP地址登陆的事实,但不能据此认定其违规。因为在联众公司对玉儿的游戏积分清零前,联众游戏服务条款以及作弊处罚条例中并无禁止“同一ID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同一游戏”的规定,且从对被告拒绝提举排行榜前100名游戏数据行为的不利推定角度以及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联众游戏讨论区网页记载看,同一ID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同一游戏的现象在游戏用户中普遍存在,更有联众公司*Kf030答复也是此举“不算作弊”(该项证据有联众游戏讨论区用户讨论内容佐证,可以采信)。故玉儿同时在不同服务器以不同IP地址登陆不为违规。(2)联众公司援引的处罚规范不适用于玉儿的游戏行为。联众公司对玉儿的游戏积分清零的依据系“联众游戏作弊处罚条例(修订版四)”之第(三)项(通告第三段):“用户如发现游戏程序存在漏洞,有义务向游戏管理员及时通报。恶意利用作弊软件或程序漏洞获得不当利益者,一旦被联众用户服务中心查出,将被处以清零处分。”在该规定中,于本案有意义的内容是强调用户发现程序漏洞应报告而不应利用。本院理解为,这里面用户不该利用的“漏洞”应该是联众公司也不知悉的,如果联众公司本就知悉,也就无须要求用户报告。但在该清零通告第一段,联众公司述明:“由于同一游戏不同服务器上的用户列表如果同步,会影响用户游戏速度,所以,联众世界服务器存在同一ID同一时间可从不同计算机登陆不同服务器玩同一游戏的漏洞。”此中反映的语意是:这个漏洞公司本就知道,但为了不影响用户游戏速度而未加完善。由此看来,玉儿之“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同一游戏”的行为,是联众公司本就知悉的,但在利弊权衡之下持续放任的一种程序现状(难说是一种漏洞),并不在“联众游戏作弊处罚条例(修订版四)”第(三)项的处罚之列。(3)不能认定玉儿有炒分的事实。虽然被告联众公司举出玉儿在2003年1月的众多游戏数据,提出:很多作为对家的ID使用的IP曾是玉儿使用或常用的IP;某个IP地址如果使用玉儿这个名与36个特定用户名游戏时,胜率就高,而使用36个特定用户名之一与玉儿游戏时,胜率就低;玉儿与36个特定用户游戏用时平均不足10分钟;玉儿一天中的积分过高等,仅有这些不能认定玉儿炒分。在允许多人用同一ID(前面已论)的情形下,联众公司没有禁止曾使用他人注册ID的人与该ID注册人或其他使用过该ID的人进行游戏。所以,同一IP地址同一人忽而用玉儿名与其他ID(包括其他使用过玉儿ID的人)游戏、忽而以其他ID与玉儿游戏的情况可能存在,其中亦应有输赢之分,即便有互为玉儿这个ID送分之嫌疑,亦无证据直接确认。关于玉儿游戏赢棋盘用时少、每日积分多、一段时间的胜率高的问题,经本院询问被告:规定上每盘棋耗时有无下限,即少于多少时间算炒分;每日积分有无上限,即高于多少分算炒分;有无一定时间段胜率上的要求,高于多少算炒分。回答是:都没有。因此,在无规则上要求的情况下,绝难以玉儿某一时间段成绩的反常而认定其作弊。造成近日之纠纷实属联众之过错,张凌要求恢复积分之主张可予以支持。联众公司因过错而将原告ID积分清零,亦应就此向原告致歉。关于原告要求恢复排名之主张,由于时过境迁,其他游戏用户积分已变,故恢复排名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