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律 师 律师所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法律论文 律师论坛  
律师之家 | 律  师 | 律师所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合作 | 律师收费 | 律师论坛 | 司法考试
法治新闻 | 律师随笔 | 众言堂 | 法律案例 | 法律论文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程序
中鼎律师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案例 >> 法律案例 >> 其他案例>> 正文
伟哥生产厂家状告万艾可不正当竞争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信息时报
[案情摘要]: “伟哥”和“万艾可”不能混淆!日前,生产“伟哥”的药品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经销“万艾可”的公司赔偿。   案件原告是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广州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告称:被告
[案例正文]:

  “伟哥”和“万艾可”不能混淆!日前,生产“伟哥”的药品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经销“万艾可”的公司赔偿。

  案件原告是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广州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告称:被告采用门店招贴、健康手册、开具发票等方式,将其经销的“万艾可”标注为原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伟哥”,这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万艾可”与“伟哥”药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指控的门店招贴、健康手册中的事实,均为“万艾可”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所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将相关宣传材料撤除,而开具发票时加注“伟哥”字样是受了原告委托购买者的误导,故被告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