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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加班费被开除 4民工法院维权获支持
[受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四农民工在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因讨要加班费被公司一起开除,7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资3400余元;还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案例正文]:

  四农民工在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因讨要加班费被公司一起开除,7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资3400余元;还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2007年3月,袁先生等4名青年农民,被招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保安管理基本制度的承诺书。在工作中按照规定工作时间为两班制,白班12小时,夜班也是12小时,但半年时间实际加班时间为72小时,每月上班240小时,这段时间里公司没有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为此袁先生等4人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2007年底,公司以不适应保安工作为由,用书面形式通知袁先生等4名员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对此袁先生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6个月的加班工资3400余元,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上白班时有一小时的吃饭时间,上夜班时有六小时的睡觉时间,故不存在加班。由于被告不能认真工作,故原告在三十天前以会议通报的形式宣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应当视为加班,按照原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加班工资,故原告的加班工资应按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及840元计算支付原告。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被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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