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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诉天津航道局、日照港务局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4月16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海滨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云,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述宏,山东海师律师事务
[案例正文]:

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海滨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云,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述宏,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道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宗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礼,天津航道局第二疏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绍平,天津航道局第二疏浚公司职员。

被告:日照港务局。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车金河,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凯,日照港务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成积禧,日照港务局基建处工程科科长。

    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诉被告天津航道局(以下简称航道局)、被告日照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云、张述宏,被告航道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宏礼、张绍平和被告港务局的委托代理人于凯、成积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华公司诉称,原告自1993年开始发展浅海扇贝养殖560亩。所养殖海域均经政府统一规划并核发了养殖使用证。为满足秋季大规格扇贝苗种的投放需要,2000年3月份,原告从烟台购进小规格苗种2950万粒(购价219934元),放养于原告位于杂货码头西南侧的养殖区内培育,至今年6月中旬,该批扇贝苗已长至2.5公分左右,但因被告在建设木片码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导致小苗开始死亡。至7月5日2950万扇贝苗因污染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26万元。事后,有关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勘验。同时原告于7月15日将污染事实书面通知了“吸扬12”船和日照港务局,但未得到任何答复。两被告在未采取防污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万元及勘验鉴定费用。

    被告航道局未提供答辩状,当庭辩称,我方船只作业时,由当地发布了通知,各种手续都是完备的,经港监各部门检验并核发了许可证,3月份以前,我方把上层淤泥部分已清除掉。6月份以后,施工挖的都是不会造成海水污染的部分,即中粗砂和亚粘土,不会造成污染。

被告港务局辩称,答辩人在木片码头建设中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经交通部审核后,于1997年12月24日委托青岛海洋大学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编制《日照港木片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经山东省环保局审查批准。答辩人疏浚与陆域工程施工方案也是经过日照海监局审查批准,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于2000年6月开始施工。木片码头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报告书》的要求建造了内、外护岸,内外护岸均设计了倒滤层,内护岸倒滤层施工自1999年5月开始,至1999年12月结束,外护岸倒滤层施工自1999年4月开始,至1999年12月结束,全部工程通过日照港监理公司验收。吹填区溢流口位置也是按《报告书》的要求,造在离排泥管最远的北部边界。答辩人调查了山东省海上环境监测网日照市环境监测站的两次例行监测,其中港区及养殖区附近3个监测点的水质,都符合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海水水质标准,专家的论证与实际的监测结果都证明施工期养殖区水域不存在污染。早在1993年答辩人与日照市水产局、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原告隶属石臼街道办事处)签订《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对日照港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包括海参,扇贝,贻贝,石花菜等养殖物)约定补偿费共计1400万元,分三次支付。整个搬迁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毕。答辩人按协议履行义务。由于原告等村的养殖设施没有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全部拆除,后来又在该水域重新养殖。答辩人就此情况向日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1998年3月29日日照市政府为此召开了主题会,关于木片码头建设等问题,确定了拆迁拆除界限,并于5月前完成。拆迁工作由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市水产集团总公司等负责组织进行,对今后因清理航道可能造成的航道边缘海水污染,由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日照开发区负责,分别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不得要求另行赔偿。基于以上事实,认为原告指控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石臼港务局作出《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并报送有关单位。

    交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 1月4日以(91)交计字74号文件,作出《关于〈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原则同意白马吉利河口至绣针河口近九十七公里岸线的规划布局。即白马吉利河口至任家台渔港和出风岛至万平口段作为工业、旅游和生活岸线;任家台渔港至张家台渔港、奎山嘴至大村和佛手湾以西至绣针河口段作为养殖岸线;大村至岚山港段作为工业岸线;万平口至奎山嘴八点五公里作为石臼港规划岸线(包括万平口至石臼嘴一点五公里堆场岸线和石臼嘴至奎山嘴七公里耳形海湾);现有岚山港至佛手湾段作为岚山港规划岸线。在任家台、张家台、小海和岚山适当留有渔港岸线。其中,石臼港中港区:从石臼老港根部至东沙岭北二公里岸线规划建设小型通用泊位、客运码头和港口公用及工作船设施。西港区:从东沙岭至奎山嘴五公里岸线,建设钢材、杂货、多用途和集装箱公用码头,以及后方临海工业区的专用码头,采用顺岸和突堤相间布置形式。根据地质条件,码头前沿在水深-5.0~-6.0米处。港区水域界限:从奎山嘴坐标点1沿150°~330°方位延伸三十公里至水深-22.0米处,再沿60°~240°方位延伸十五公里至水深-22.0米处,再沿150°~330°方位至现有锚地外侧,与万平口灯塔连线为水域界限。其控制点坐标为:

№                  X                 Y

1                3917434           40458383

水1              3891619           40473383

水2              3899119           40486373

水3              3914707           40477373

灯塔             3923500           40462875        

    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在石臼港港界范围内不得再建与规划的港口功能无关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必须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需经港务局同意,签订必要的协议文件,港口发展建设时需拆除的,应无条件拆迁。对石臼港港界范围外的岸线由日照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实施。属港区范围的,授权石臼港务局监督执行。

石臼港务局后更名为日照港务局。

    1993年4月15日,日照市水产局和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港务局作为乙方,日照市土地管理局作为中间方签订了《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为切实解决好日照港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海带田(包括海参、扇贝、贻贝、石花菜等养殖物)养殖区搬迁补偿问题,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双方本着顾全大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海带田搬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需搬迁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经双方核定共2000亩,一次性搬迁,其中:国营海水养殖场150亩,石臼街道办事处1850亩。海带田搬迁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共计1400万元。补偿费分三次付清:1993年4月30日前付400万元,1993年8月31日前付500万元,其余500万元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自本协议签订后,海带田开始搬迁,整个搬迁工作,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毕。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在上述海区范围内尚未搬迁的海带田,如因施工造成损害,乙方不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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