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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守江组织卖淫,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协助组织卖淫,任永革、董涛介绍卖淫案
[受理法院]: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1999年03月25日
[裁判字号]:(1999)高刑终字第2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奥德巴雅尔,女,31岁,蒙古国籍,捕前无职业,住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松干哈尔罕区1街9号楼68号。199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
[案例正文]: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奥德巴雅尔,女,31岁,蒙古国籍,捕前无职业,住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松干哈尔罕区1街9号楼68号。199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芳,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温守江,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捕前是天津市动物园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西路紫金南里2门108号。1998年1月19日被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阿莫尔扎雅,女,22岁,蒙古国籍,捕前是蒙古国乌兰巴托市行呼河私立英语学校学生,住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欣格勒太区4街21号楼24号。1998年1月19日被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沙宪尧,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任永革,男,38岁,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人,捕前是天津市百货公司日用百货批发公司开发部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都江路庐山里13栋508号。1998年4月1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涛,男,35岁,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人,捕前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翰园里1号楼4门205号(户籍在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中华巷10号)。1998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翻译庄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温守江、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任永革、董涛组织、介绍卖淫一案,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199)一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奥德巴雅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1996年11月,温守江经他人介绍与奥德巴雅尔相识。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温守江指使奥德巴雅尔组织蒙古国女青年来津从事卖淫活动。奥德巴雅尔即在蒙古国召集阿莫尔扎雅、甘宝丽德、甘其其格于1997年7月来津,住宿于温守江安排的本市河东区富丽华二店、和平区台胞公寓,并经温守江安排及任永革、董涛介绍嫖客刘某、刘某某、何某某、邢某某等由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甘其其格在上述住处及东丽区汇福隆旅店等处进行卖淫10余人次,从中收取钱财4000余元挥霍。
  (二)1997年8月,温守江又唆使阿莫尔扎雅从蒙古国带妇女来津卖淫,由温守江负责安排食宿。同年9月底,阿莫尔扎雅从蒙古国物色并带领卖淫女苏木亚,甘其其格,甘吉尔格拉,乌云嘎来津,住宿于温守江事先承租的本市西青区中北斜乡西姜井村曾顺里3门401号内。尔后,温守江、任永革介绍嫖客齐某某,邢某某等人在上述住处及和平区马场道公寓,先达大酒店进行卖淫嫖娼30余人次,共收取赃款10000余元,均已挥霍。
  (三)1997年8月,温守江又唆使奥德巴雅尔在蒙古国物色妇女来津卖淫,由温守江负责卖淫女在津的食宿等费用。奥德巴雅尔在蒙古国物色并带领卖淫女甘宝丽德,甘其其格,乌力吉巴雅尔、额尔顿巴图,于1997年10月来津,住宿在温守江事先承租的西姜井村曾顺里3门401号、和平区台胞公寓至1998年回月2日案发。期间,经温宁江组织安排及任永革、董涛介绍嫖客刘某、李某某、邢某某、李某某、齐某某等人在上述住宿处及先达大酒店、马场道公寓、岳阳道公寓等处继续卖淫100余人次,获得赃款50000余元,均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甘宝丽德、甘其其格、乌力吉巴雅尔、额尔顿巴图、刘辉、刘世忠、刘金侠、何晓东、孙亢、李静忠、齐绍庆、邢建和、石磔、郭强、郑津春、李昆明等证人予以证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温守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奥德巴雅尔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阿莫尔扎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任永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董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奥德巴雅尔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守江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温守江指使下,积极协助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奥德巴雅尔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惩处。任永革、董涛分别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对被告人温守江、任永革、董涛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对上诉人奥德巴雅尔、被告人阿莫尔扎雅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奥德巴雅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阿莫尔扎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克铭      
代理审判员 陈永杰      
代理审判员 简建设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照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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